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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世後,五兄弟姐妹爲一套企業產房鬧上法庭,庭審中雙方各自提交的證據都被對方指斥爲“無效”——爸媽承租房身後惹糾紛
父母生前承租的一套企業產房成爲五兄弟姐妹對簿公堂的導火索,其中一人將其餘四人告上法庭。日前,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涉及家庭倫理、兄妹親情的用益物權確認糾紛的案件。
家庭糾紛禍起承租房
原、被告系兄弟姐妹關係,訟爭房屋坐落在本市和平區昆明路上,計租面積(獨用)16.69平方米、(夥用)28.71平方米,承租人爲原、被告之父。2008年7月、8月,原被告老父、老母相繼去世。原告張榮自述其1978年結婚,1996年愛人單位分得的房子給了兒子,其本人居住到訟爭房屋。1998年她又將戶籍遷到訟爭房屋處,目前與丈夫分居。而其餘四兄弟姐妹都有自己的居處。原告提交其父母分別立下的遺囑:在二人死亡後,如訟爭房屋未辦理騰遷手續,訟爭房屋中二人所佔有部分由原告繼續承租;如已辦理騰遷手續,訟爭房屋所產生的權益中二人所佔有部分由原告繼承。遺囑已經公證處公證。
互相否認對方“證據”
雖然張榮拿出了兩份遺囑以及相關公證書,但四被告提出公證書是在父母病危時形成的,是受原告所迫,根本不是父母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原告是在訟爭房屋旁邊租房居住,並未長期與父母居住。隨即,他們提交了一份2008年8月16日原、被告五人共同擬就的協議書,證明原、被告已對訟爭房屋的問題達成協議,主要意思爲五兄弟姐妹對該房屋“利益均沾”。在此情況下,原告對這份重要證據同樣予以否認,提出協議書是在自己受脅迫的情況下籤的字,意思表示不真實。
過戶需家人一致同意
法院在審理中認爲,《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及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但家庭成員有兩人以上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上訴人對訟爭房屋主張承租權,但事先並未取得家庭成員的一致認可,經調解幾方當事人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現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均屬可申請過戶之列,上訴人要求變更或確認承租權的請求不符合相關規定,因而駁回其要求獨自一人“繼承”承租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