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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在預訂商品房後,因認爲開發商將不應分攤的公用面積攤入“公攤面積”,而要求其告知商品房的公攤面積構成及計算方法。遭到拒絕後,市民訴至法院,主張知情權。經兩審審理,市二中院認爲,公攤係數是房管部門測算的,而且原告經庭審已知該計算係數,其主張無事實依據,由此判決駁回了其訴求。
2007年12月30日,市民辛某與一家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預訂商品房證明單》,訂購了位於本市河東區的一套17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總房款77萬餘元。2008年1月19日,辛某提出開發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條款與相關法律相悖,其以欺詐的方式強行將不應分攤的公用面積攤入“公攤面積”,而開發公司堅持不做變更,致雙方未能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辛某提出,希望開發公司改變上述不合理的做法,按照《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規定的原則,與其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告知該商品房的公攤面積構成及計算方法,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此後,雙方一直僵持不下。今年3月19日,開發公司向辛某送達了一份通知,寫明:按照法律規定,辛某應與其公司就該房屋的買賣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相關事宜,但辛某一直未與其公司辦理簽約手續,亦未交付全部房款,已嚴重影響到其公司的正常銷售工作。爲減少雙方損失,請辛某於3月25日前持本人身份證、印章及《預訂商品房證明單》等文件到開發公司售樓處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並付清全部房款。逾期,其公司將視爲辛某放棄對《預訂商品房證明單》中所涉房屋的預訂,該房產將由其公司另行出售。由於辛某遲遲未去簽約,開發公司於同年4月2日通知解除辛某對其商品房的預訂,該房產由其公司另行銷售。辛某爲此訴至法院。
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爲,辛某要求開發公司告知訴爭房屋的公攤面積構成及計算方法,開發公司爲此提交了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測量大隊在2007年7月出具的《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證明本案訴爭房屋的公攤係數不是開發公司自行計算的,而是相關部門予以測算的。經庭審,辛某應已知訴爭房屋公攤面積的計算係數,雖其表示不認可該公攤係數,但該係數是否合法、合理不屬本案審理範圍。由此,辛某主張開發公司以欺詐方式將其不應分攤的公用面積攤入“公攤面積”,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