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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細化上位法對禁止性騷擾的有關規定,《修訂草案》增設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婦女遭受性騷擾的,公安、司法部門應當依法受理。”這意味着,發送黃色手機短信被明確界定爲性騷擾。
近年來,家庭暴力仍然是我區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一個突出現象,由於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取證難、處理難,且往往被認爲是“家庭內部矛盾”而處置不力。因此,《修訂草案》也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爲一項重要內容,擬在法規中明確規定由公安機關進行取證,也明確司法行政、民政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自治組織以及個人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職責和作用,增強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規定的可操作性。
據介紹,近年來,我區市、縣、鄉人大女代表的比例逐年提高,各級領導班子應有女性領導的規定也得到比較好的落實,婦女參政對我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將婦女參政議政的比例等用法規形式規範化,更有利於婦女權益的保障。因此,《修訂草案》擬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中應當有女領導、少數民族女幹部,逐步提高人大女代表比例,重視婦女的培養任用等規定。婦女是新農村建設的主力軍,迫切需要積極推動婦女參與基層組織建設,參與民主管理。《修訂草案》強調並明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修訂草案》擬增加新的規定“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可以單獨設立婦女委員崗位,專職專選”。
《修訂草案》還明確,用人單位中女性集中或數量較多的,可由工會代表企業女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女職工專項保護內容的集體合同,依法保障婦女的特殊勞動權益。同時,擬增加合同期滿但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應順延勞動合同的規定,確保婦女特殊勞動權益的有效行使。擬修訂的法規還突出強調生育保險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完善生育保險制度,實行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未按國家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應當承擔報銷女職工的生育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