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一男子爲劫取槍支,開槍殺死一人。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市二中院昨天依法將該男子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本市中年男子陳殿坤曾於1995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2000年4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2005年7月13日刑滿釋放。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確認:被告人陳殿坤在服刑期間與被害人孟某認識,並得知孟某私藏槍支。2006年11月初,陳殿坤預謀搶劫槍支,並編造謊言讓孟某攜槍與其會面,因故未得逞。此後,陳殿坤又找到寇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謀殺人搶槍,並與寇某一起租車外出尋找作案地點。2006年11月17日9時許,孟某應陳殿坤之約,攜帶若干槍支、子彈,與馬某(另案處理)一起駕車到塘沽區某洗浴中心與陳、寇二人見面。陳殿坤編造理由讓馬某獨自在洗浴中心等候,其與寇某帶領孟某駕駛載有槍、彈的汽車來到事先選定的塘沽區某鹽場,並以等人名義伺機作案。當日12時許,陳殿坤趁孟某在車外接電話之機,從車內取出一支五連發獵槍,開槍擊中孟的左背部,致孟某死亡。市二中院經審理,依法以搶劫槍支罪判處陳殿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