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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老闆馬某認爲自己的煤礦被當地領導“霸佔”,便進京要直接找到領導“告御狀”,卻被冒牌的“領導”騙走100萬餘元。記者今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就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永峯、惠天明、蘇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十二年不等並處罰金。
2007年,馬某爲反映山西某縣委領導霸佔其煤礦等事宜來到北京。11月間,馬某通過朋友輾轉介紹,先後結識了陳永峯、惠天明和蘇蘇。這三人合謀後,由蘇蘇冒充某部委工作人員,謊稱能夠爲被害人馬某辦理檢舉腐敗事件,先後在海淀區某賓館內及某銀行北京和平里分理處等地,收取馬某100萬元。此外,陳永峯單獨收受馬某8000元以購買手機。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三被告人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三被告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鑑於陳永峯到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惠天明,有立功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