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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009年5月購買了中新城上城龍亭家園房屋一套,賣方是天津中新信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房時售樓人員承諾贈送2萬元電器卡一張、西安豪華遊兩名。並稱必須馬上籤約,否則就沒有這些優惠了。由於他們使用的是標準合同文本,我們又沒有相關經驗,以上優惠並沒有寫進合同當中,只是在宣傳頁上手寫有標註。
合同籤於5月15日,且已付清全款,得到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之後,我們要求賣方儘快履行優惠承諾,但他們一拖再拖,說是要等上級批准,最遲6月底兌現。可是到了7月仍未有任何進展,當我們通過電話找到其銷售經理時,他態度強硬地讓我們等通知。事後我們反覆追問,賣方一位負責人才說,最遲9月底履行優惠承諾。我們要求將此寫入合同,他們不同意。
我們作爲消費者,有兩點擔心:其一,公司說6月履行,結果爽約,最後會不會否認口頭承諾?其二,優惠措施不寫入合同,也不及時履行是否合法? 江女士
附記:
接到江女士反映後,7月20日本報與中新信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得聯繫,轉述了江女士的擔心。該公司一位總監解釋說,承諾的2萬元電器卡和西安豪華雙人旅遊,公司於9月底肯定能兌現。至於爲什麼此兩項優惠不在合同中寫明,消費者擔心到時如果兌現不了怎麼辦?這位負責人說,他們會讓售樓員給業主提供一個“憑證”的。記者又與該售樓部聯繫,對方答覆此項優惠活動肯定有,目前審批程序正在流轉過程中,讓江女士耐心等待。現在,江女士得到了一張該公司相關負責人手寫的“憑證”,雖然沒有公章,但江女士懸着的心總算基本放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