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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在飯店如廁時摔傷,而這個廁所並不屬於這家飯店。誰來對她承擔賠償責任呢?老人和其親屬認爲,飯店經營者和房屋的所有人,管理方、清潔單位都難逃干係。但飯店經營者卻不這麼認爲,他表示,廁所本來就是公用的,老人不是在其經營區域內摔傷,所以他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其他三家單位也都認爲,此事與他們無關。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令飯店經營者給予老人經濟補償款8000元,但這個結果讓老人家屬和飯店經營者都不能接受,他們又分別提出上訴。
煩惱的生日宴會
“爸爸,快去看奶奶,奶奶她……摔倒起不來了!”四歲的陽陽臉上寫滿驚恐。劉文良和姐姐、妹妹急忙向衛生間方向跑去。拐了幾個彎,他們一起來到廁所門前。他們看見57歲的母親,神情痛苦地倒在廁所門口,身上有一些水污,下身小便失禁。劉文良剛想把母親攙扶起來,但又怕挪動身體給她造成更大的傷害。無奈之下,他只得分別撥打了“110”和“120”。就這樣,一場歡樂的生日宴會卻以這樣的形式收場。
李奶奶有一個和睦的家庭,丈夫過去是勘探工作人員,現已退休,兒子和兩個女兒也都成家立業。最讓她開心的是,自己有一個可愛的小孫子,平日裏帶着小孫子四處走走,成了老人的最大樂趣。
事發當日,正是小孫子陽陽的四周歲生日。爲了給孩子過生日,一家人提前向一家飯店訂了位子。2007年7月8日傍晚,一家人一起來到飯店,點了一桌酒菜。席間,一家人點燃了蠟燭,切了蛋糕,還給陽陽戴上小紅帽。陽陽開心地唱起了“生日歌”,一家老小都祝願小壽星生日快樂,快樂的氣氛讓人陶醉。
7時20分許,生日宴會接近尾聲,李奶奶領着小孫子一起去廁所方便。這家飯店位於商業中心的四層,沒有自用的廁所。她順着指示標誌,轉了幾個彎來到了廁所門口。不想在這裏,她失去重心重重地摔在了地上。這才發生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在等待民警和救護車的同時,老人的子女找到了飯店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來到廁所旁邊看了看,然後表示這是公用廁所,老人摔傷與他們沒有關係。之後,又前往大廈管理單位,但保安根本沒讓他們進去。帶着無奈,一家人等來了救護車和民警。進行簡短了解後,民警和救護人員一起將老人扶上了救護車。而此時,老人一句話說不出,渾身動彈不得。
老人很快被送到醫院進行了急救,此後又數次轉院治療,住院時間達一個多月。經診斷,老人爲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在住院治療期間共花去醫療費1.9萬餘元。
“在母親住院期間,我們就與飯店、商業中心的所有權人某公司,還有物業公司進行了接觸。飯店工作人員讓找老闆,而老闆根本找不到。某公司人員稱,四層的廁所已經承包給物業公司管理,但物業公司根本沒人來接待我們。”
一次無意的摔傷,讓李奶奶遇到了一個非常棘手的案件,事情遲遲未能解決,這讓老人和子女們非常焦心。2008年4月,李奶奶提起訴訟。將飯店經營者、商業中心所有權人某公司、某商貿公司和某清潔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們連帶賠償其各項損失6萬餘元。老人認爲,各被告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使其遭受人身損害。
兩次判決兩個結果
法院查明,某公司是商業中心房屋的所有權人,商貿公司受房地產公司委託對大廈進行租戶管理。而商貿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了清潔承攬合同書,清潔範圍爲商業中心內部四層公共區域。
去年7月,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判令清潔公司賠償老人1.5萬餘元,而商貿公司和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飯店經營者不承擔責任。
法院認爲,清潔公司作爲負責商業中心內部清潔工作的單位,商貿公司作爲該中心的管理人,某公司作爲所有人,對於自己負責清潔、管理和所有的場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擬的控制能力,對於危險的發生最有可能預見,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使之減輕。李奶奶雖系在飯店用餐期間摔傷,但飯店經營者對衛生間既無管理責任又無實際控制能力,故飯店經營者對老人的摔傷不承擔責任。老人系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於自己的行爲應盡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對於事故的發生負次要責任。
判決之後,某公司、商貿公司、清潔公司分別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撤銷了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一審法院經再次審理,於今年7月做出判決。判令飯店經營者一次性給付老人經濟補償款8000元。此次判決認定,老人帶幼童到衛生間如廁,在拉拽幼童時自己摔倒致傷。法院認爲,老人在事發地點未聽取保潔人員勸阻,致使受傷,存在一定過錯,對自身過錯造成傷情後果應承擔相應責任。清潔公司作爲大廈內部清潔工作單位,已在合理限度範圍內提供安全保障義務,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某公司、商貿公司作爲大廈的所有人和接受委託的管理者,沒有對老人進行安全保障的義務,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飯店經營者對老人摔倒致傷的衛生間無管理責任及實際控制能力,但其作爲飯店經營者,在飯店未設衛生間,存在服務瑕疵。其通過提示牌將就餐顧客指引至事發的公共衛生間如廁,實際上從客觀上規避了自身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其作爲老人就餐飯店的實際受益人,除應協助救治和撫慰外,還應按照公平原則,給予老人適當經濟補償。考慮老人的傷情及支出費用,應給付8000元爲宜。
法律人士
解說安全保障義務
中國法學會會員王學堂先生表示,《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必須明確,《解釋》對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只提供了一個價值指引,即應在一定範圍內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而“合理限度”是一個很抽象的概念。當前公認的判斷經營者有無過錯的一般標準是:其是否達到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操作規定等所要求達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達到了同類經營者所應當達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達到了一個誠信善良的經營者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因此可以說,經營者除了要達到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標準,以及合同特別約定的安全保障方面的注意義務以外,還必須盡到保護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劉行星老師認爲,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爲有多種類型。飯店作爲服務性行業,應向顧客提供安全的飲食環境。顧客到飯店就餐,雙方即形成有償服務合同關係。安全保障是飯店的一項合同義務。飯店如果能夠證明自己確實認真履行了保障顧客人身安全的合同義務,可以不承擔責任。飯店未履行對顧客的安全保護義務,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爭議1
老人是怎麼摔傷的?
老人稱,當時她與孫子一起去衛生間,她因地面溼滑摔倒致傷,當時衛生間有一個做衛生的工作人員。清潔公司的一名保潔員卻稱:“事發當晚,我在公司做保潔,當時有一個老太太在過道把一個小一點的孩子送回大廳,然後領着一個大點的男孩去衛生間。洗手處小男孩不慎摔倒,趴在了地上,老太太在拽小孩的過程中自己也坐在了地上。當時我正在擦手盆,看到地面沒有水,旁邊還有兩個小心滑倒的警示牌。老太太是在拽小孩過程中自己摔倒的。法院認爲,上述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可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於是確認老人系自身不慎摔倒致傷。
而老人的子女在接受採訪時仍然堅持,其母系因地上溼滑摔倒的。本市悅德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增悅是李奶奶的代理人,他說衛生間地面是否溼滑及放置提示牌是本案爭議焦點之一,其實地面當時很溼滑而且沒有提示牌。之前的一審因被告未提供證據而認定其未盡合理保障義務,這是李奶奶一家能夠接受的。
爭議2
管理清潔單位
有無保障義務
原告律師馬增悅表示,某公司、商貿公司和清潔公司分別是商業中心的所有權人、管理單位和清潔單位。他們應該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減輕,而三被告未能盡到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所以他們同樣對原告的摔傷負有責任。
而某公司表示,公司是商業中心的產權人,但並非侵權一方,所以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商貿公司認爲,原告沒盡到注意義務致自己摔傷,後果應由其自己承擔。而清潔公司表示,涉案衛生間由該公司負責清潔。原告帶幼童上衛生間,在扶幼童時摔倒在地,責任在她自己,所以無法同意其訴訟請求。
爭議3
飯店不設廁所
是否服務瑕疵
原告律師馬增悅認爲,根據法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到被告飯店消費就餐,該酒店依法應爲其提供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但其指引原告如廁的衛生間地面溼滑且無提示標牌,所以飯店老闆依法應對原告的摔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但飯店二審代理人天章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桐、劉宗靚卻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顧客就餐時摔傷的案件,要看餐飲企業有沒有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盡到了義務,餐飲企業就不需要賠償,否則的話就要賠償。而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飯店的經營範圍內沒有衛生間,因此只能指示顧客到大廈的公用衛生間如廁。目前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餐飲企業必須設置獨立衛生間,而飯店能夠取得衛生防疫、消防、工商等相關證照,證實其是合法經營,有沒有獨立衛生間是一些客觀因素造成的,並不違法。那麼飯店作爲餐飲企業,應該承擔哪些“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呢?這兩位律師認爲,應該以一個誠信善良的經營者所能盡到的注意義務來要求,比如餐廳內裝修、裝飾的安全性等等。具體到本案就是指引顧客去的衛生間不應該有明顯的安全隱患。但因爲衛生間的日常維護工作不到位而導致顧客摔傷,那麼應該由衛生間的維護者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