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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青年男女登記結婚後,還沒來得及共同生活就打得不可開交,最後鬧上法庭離婚。男方起訴女方返還彩禮,可女方認為彩禮都購置了結婚用品,而且兩人曾以夫妻名義出去旅游,應視為共同生活過。最終法院准許兩人離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部分彩禮。
24歲的小趙經人介紹,與21歲的姑娘小秦相識,一年後,也就是2008年6月,兩人登記結婚。同年9月5日,雙方因瑣事發生糾紛,最終導致感情破裂。2008年1月,小趙曾給了小秦10萬元彩禮。現小趙起訴離婚,並且他認為兩人雖登記結婚,但尚未共同生活,要求返還彩禮。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都同意離婚,所以法庭予以准許。關於彩禮10萬元是否返還,考慮原被告雙方已登記結婚,兩人還以夫妻名義出去旅游,應該認為雙方有共同生活的經歷,彩禮可適當予以返還,個人物品歸各人。故判決女方小秦返還男方小趙人民幣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