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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駕駛拖拉機,他大膽購買僞造的拖拉機駕駛證,不料開車上路時與摩托車相撞,並將車主撞死,結果被判交通肇事罪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兩罪並罰。
2009年3月,曹某駕駛一輛牌照爲皖20/51528號變型拖拉機,由杭州市餘杭區瓶窯鎮彭公駛往德清縣新安鎮。10日凌晨,曹某途徑餘杭區良渚鎮西險大塘與長下線交叉路口路段,在由西往東通過路口時,與由南往北通過路口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摩托車主王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於次日在家中死亡,曹某家屬代爲賠付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6萬元。
據查實,曹某由於未停車瞭望且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導致該起交通事故發生,被認定負事故主要責任。同時,由於二輪摩托車未登記,因此,摩托車主王某負次責。公安機關在偵查中發現,曹某駕照系僞造。曹某交代,自己是爲了駕駛拖拉機,從他人處購買了僞造的準駕機型爲G照的拖拉機駕駛證,也無參加過相應的培訓。
日前,杭州市餘杭法院在審理後宣判,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