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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3日)一大早,湖北省仙桃市街頭雨點見大。漢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門前,各路媒體記者陸續趕到。
湖北省黃岡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長、總工會主席操尚銀受賄一案在此開庭。此案庭審原本擬進行網絡直播,但因操尚銀稱心理壓力過大而取消。
上午9時,庭審開始。操尚銀身着白色短袖襯衣、米黃色休閒褲,沒有戴手銬,在法警的帶領下走向被告席。
【公訴人】
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審判長:“被告人操尚銀是否有重大疾病?”
操尚銀:“沒有重病,就是有糖尿病。”
審判長:“鑑於你的年齡和身體狀況,你可以坐下。”
操尚銀:“謝謝。”
“1995年至2008年期間,操尚銀利用擔任黃岡市交通局局長、鄂黃長江大橋開發公司總經理、黃岡市副市長、黃岡市委常委、統戰部長、總工會主席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或索取香港國立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鄭毅鬆等74人次款物合計人民幣1496735元,港幣50000元,美金1000元,併爲他人在工程承接等方面謀取了利益……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擔任此次公訴工作的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的檢察官,用了將近半個小時的時間宣讀完起訴書。
對公訴人所訴犯罪事實,操尚銀表示認罪。
【辯護人】
住院所收錢物應屬禮尚往來
審判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發布的《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本案將採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被告人是否有異議?”
操尚銀:“沒有異議。”
9時40分至10時23分,公訴人向法庭列舉了操尚銀22組收受、索取他人錢物的證據。
“我沒有異議,就是要說明一下,我2008年6月18日被湖北省紀委雙規,6月24日就把所有錢都交了出來。”操尚銀說。
操尚銀的辯護人、湖北卓創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山華向法庭出示4組證據:操尚銀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交代犯罪事實,並且在紀檢部門只掌握部分案情的情況下,主動交代全部案情,認罪態度好,應視爲自首情節;檢察機關立案前,已交出所有錢款;操尚銀工作盡職盡責,先後被授予全國勞動模範、全國交通系統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被告人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嚴重疾病。
“辯護人認爲,被告人住院期間所收錢物應該屬於禮尚往來;將收受香菸定爲受賄罪,證據不足;公訴人所稱索賄方面,僅有證人證言,證據不足;此外,操尚銀擔任領導職務期間,僅是分管領導,並不是最終決策者。”趙山華說。
對此,公訴人指出,操尚銀住院期間所收錢款不屬於禮尚往來。第一,操尚銀與送錢的人非親非故,而是工作業務關係;第二,操尚銀自己承認,一般朋友間送禮金最多也就500元,而且操尚銀並沒有給予送錢的人任何物質回贈,反饋的是利用職權便利爲他們謀取利益,所以不存在禮尚往來之說。
關於操尚銀收受的價值24000元的50條“芙蓉王”香菸,有具體數量、3名證人證言,證據確實充分;至於索賄情節,操尚銀符合利用職權“索要”的形式;操尚銀是否爲最終決策者不影響受賄罪罪名的成立。
記者發現,在控辯雙方出示證據時,操尚銀歪着頭斜靠在椅子上。
【庭審焦點】
是否具有自首和索賄情節
“公訴人認爲,操尚銀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者先辦事後收錢、或者邊辦事邊收錢、或者先收錢後辦事,爲送錢物者謀取利益,已經侵犯了職務行爲廉潔性,應當被認定爲受賄罪。鑑於操尚銀在雙規期間,主動交代湖北省紀委沒有掌握的受賄事實,主動交出所受錢款,應當從輕處罰。”在法庭辯論環節,公訴人提出了這樣的觀點。
操尚銀的辯護人認爲,索賄之說是因爲送錢物者害怕承擔行賄的罪名,出於自保才向檢察機關提供了證詞。
公訴人辯駁道,操尚銀自己認定有8次索賄的情節,並且有證人證言。
辯護人向法庭提出,操尚銀曾向辦案機關檢舉、揭發黃岡市其他領導經濟犯罪的事實,應屬於立功表現。
“關於立功表現的問題,待檢察機關補充偵查結束後,再歸納其是否有立功表現。”審判員說,此次庭審焦點爲:操尚銀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是否有索賄情節、其曾作出的貢獻能否成爲從輕處罰的情節。
“是否有立功表現也應該是庭審焦點。”辯護人說。
“立功的事剛纔已經說了。”沒等法官開口,操尚銀對辯護人說了句話。
【最後陳述】
“對不起黃岡730萬父老鄉親”
最後陳述階段,操尚銀說,在雙規期間,他深刻反省了自己,總結出“忘其宗旨、觸其法律、亡及自己、傷及親人”的幾點教訓。
“我對不起黨組織、對不起黃岡730萬父老鄉親,對不起父母。”說到此處,操尚銀言語哽咽。
停頓片刻,操尚銀聲音漸高,“我請求法庭從輕量刑,我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並且主動退贓,把自己的借款和正當收入全都交了出來。就退贓來說,我是先交錢、後認罪,這一點,我應該是第一人。對於索賄,我對檢察官說,我承認受賄,但是有沒有索賄需要法律認定。還要說明的是,我有病,雖然有病不能作爲從輕處罰的標準,但還是要報告一下。”
中午11時45分,審判長宣佈休庭,此案將擇期宣告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