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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起,公安部將在全國範圍內嚴厲整治“酒後駕駛行爲”,違反者一律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限進行處罰:酒駕一律暫扣駕駛證3個月;醉駕一律拘留15日,暫扣駕駛證6個月;一年內2次醉駕,一律吊銷駕駛證,2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屬營運駕駛員的,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車輛;法律法規規定有罰款處罰的,一律從重處罰。
酒駕在這個夏天顯得格外引人注目。
6月30日,張明寶在南京街頭連撞9人,其中5人死亡。事後檢測,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界定值的5倍。
8月4日,魏志剛酒後在杭州開着保時捷將17歲打工妹撞死。
8月5日,雞西市一輛路虎車撞死兩人,撞傷十餘人。警方認爲,司機屬於無證並醉酒駕車。
8月6日,一輛寶馬車在上海嘉定工業區將一4歲男孩撞飛,司機下車後渾身酒氣。
血案觸目驚心,7月23日,在成都醉酒駕車造成4死1傷慘禍的孫銘偉一審被判處死刑。極刑沒能阻止“馬路殺手”上路。而且,這些“馬路殺手”年齡從27歲至50歲不等,職業五花八門。可見酒駕不是哪個年齡段或哪種職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這種行爲在駕車者中帶有普遍性。有統計顯示,我國機動車總量只佔全球的2%,但年均死於交通事故的人數佔全球的20%,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倍。這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酒後駕車導致的。如果不對酒駕予以嚴懲,行人的安全將無從談起。公安部對酒駕採用“四個一律”,有必要性也大快人心。
不過,酒駕真的那麼容易消失嗎?浙江省公安廳提出對酒駕“零容忍”,但在大規模的高壓嚴管態勢下,全省每天查處的酒駕仍有400多起。要把沒有被交警逮到的也算上,還會更多。公安部這次整治行動爲期兩個月,按照浙江省的情況,整治期間都有“頂風作案”的,那整治一結束還不是一切如故嗎?
據我想,酒駕既是頑疾,一次整治解決不了問題,靠一兩個極刑震懾作用也有限,整治酒駕必須常態化、制度化。整治行動結束,但“四個一律”能不能保留?前幾天公安部提出的,凡酒後駕駛發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駕駛的,將提高車輛保險費率,納入銀行個人不良記錄等措施能否儘早落實?
另外,針對現實調整法律也很有必要。駕駛機動車本身有風險,但酒後駕車會使風險的性質發生轉變,所以發達國家將酒後駕車肇事界定爲蓄意殺人。我國法律認爲酒駕違法,在酒駕肇事的懲處上總體偏輕。當人車矛盾不突出時,輕罰並無不妥,但在人車矛盾激化的現在,法律應該將酒駕肇事嚴格區別於普通交通肇事,加大對酒駕造成嚴重傷害案件的刑事處罰力度。
只有在酒駕者頭上高懸“達摩克利斯之劍”,片刻不放鬆,才能解除行人身邊的危險。(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