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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被告人席上站着三位年輕人,他們最小的才20歲,最大的也就23歲。但他們面對的將可能是無期徒刑——盜竊金融機構罪,而辯護律師,卻向法庭做了無罪辯護。從無期到無罪,天壤之別,那麼他們究竟做了什麼?
今年3月14日,被告人張某和王某受許某(另案處理)指使,夥同一陳姓女子(另案處理),在中國銀行寧波某分理處櫃檯辦理無卡無折存款業務,把五萬元存入一個戶名爲凌某的該銀行貸記卡帳號,待營業員將錢存入後要求張某簽字確認時,張某立即電話聯繫早已拿着該貸記卡等候在異地POS機旁邊的許某,許某馬上用POS機刷卡消費掉49980元。
接到許某操作完成的指令後,張某隨機向營業員謊稱存錯帳號了,要求營業員把上述五萬元撤銷並存入另一張借記卡號。由於POS機刷卡交易信息通過銀聯繫統反饋給銀行有1至2分鐘的時間差,營業員未察覺存款有異就按照張某要求操作。後被告人迅速逃離現場並將借記卡內的五萬元人民幣轉移。
“詭計”得逞之後,張某和王某又夥同被告人趙某,先後在廣東發展銀行寧波某支行等處故伎重演,用相同或類似手法,短短五天內作案4起,先後套現十八萬餘元。終於在3月24日在廣東發展銀行寧波某支行作案時被當場抓獲。
此案由海曙區檢察院以盜竊罪提起公訴,法庭上三名被告人對犯罪事實基本沒有意見,但是認爲自己不構成盜竊罪。他們提出,這些被套現的錢持卡人會還的,並且事先就由持卡人寫好了還款保證書,他們只不過是作爲持卡人的“代理”,幫他們進行套現並收取一定手續費而已。經法庭調查,多名被告人及指使者分得的“手續費”共計高達42%。
被告人趙某的律師認爲,這起案件中銀行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被告人在POS機上刷卡消費、被告人在櫃檯簽字前臨時更改存款賬戶這些行爲都是合法且被銀行承認的,正是因爲其中存在着漏洞纔會被人鑽了空子。一般信用卡的透支額度較低,被告人的行爲只是通過往信用卡里存入現金來暫時“增加”信用卡額度而已。被告人並沒有非法佔有銀行財產的主觀故意,因爲他們的所爲只是一種新類型的信用卡套現,現在已有兩名持卡者全額還款,還有兩名也部分還款,銀行的實際損失不到8萬元。
同時被告人也沒有采用祕密竊取手段,因爲沒有使用虛假材料,持卡人的銀行卡、登記的身份證、簽名都是真的。律師表示,考慮到我國成文法“法無明文不爲罪”,應當判其無罪。
海曙法院法官表示,這個案子屬於新類型案件,在寧波範圍內尚屬首例,與曾經的“許霆案”類似,在罪名上定性爭議很大。
由於被告人要求提供新證據,即持卡人出具的保證書,不要求被告人承擔還款責任,故海曙法院將擇日再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