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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美國電影《偷天陷阱》裏,男女主角兩名大盜,利用銀行清查系統時10秒的時間差,把80億美元偷偷轉到了自己賬戶裏。
寧波有一出山寨版“偷天陷阱”,幾個年輕人,利用POS機、銀聯與銀行系統信息傳遞的一兩分鐘時間差,套走了18萬元人民幣。
前天下午,寧波海曙人民法院審理此案。3名被告被控盜竊(金融機構)罪。如這項罪名成立,且數額特別巨大,可能面臨無期徒刑。
但被告及辯護律師稱此行爲不構成犯罪。
POS機刷卡交易有一兩分鐘“漏洞”參與這個“局”的,共有5人,這次被起訴的3人分別爲四川人趙某、江蘇人張某和王某,年齡都只有20歲出頭,還有兩人另案處理。
今年3月14日下午4點半,張某、王某和陳某(另案處理)一起到中國銀行象山支行丹峯分理處辦理業務。
張某出示了一個貸記卡賬號,拿出5萬元現金,要求存入賬戶。
櫃檯人員將錢存入後,要求張某簽字確認時。張某偷偷給在異地的許某(另案處理)打了個電話。
一分多鐘後,張某突然對櫃檯人員說,錢存錯賬戶了,要求櫃檯人員把錢轉入另一個賬戶。
櫃檯人員因他的要求,把錢轉到了張某的另一個賬戶。
這一分多鐘裏,發生了這麼呢?
其實,當張某第一次把5萬元存入時,身在異地的許某,立刻就通過POS機,把這筆錢刷走49980元。
可是,POS機的這筆刷卡交易信息,卻要一兩分鐘之後才能從銀聯繫統反饋到銀行。
櫃檯人員還矇在鼓裏,不知道張某賬戶上剛存入的5萬元其實已經沒有了,並將這已經不存在的“5萬元”再次轉存到張某的另一賬戶,這5萬元隨即又被取現。
這樣一來,這夥人就賺到了5萬元。
3月19日、20日,他們利用相同手段又幹了3次,從一家銀行套走13萬餘元。
3月24日,他們再次在海曙區一家廣東發展銀行分理處作案時被識破。張某、趙某、王某先後落網。
3人被控盜竊金融機構罪8月18日,海曙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檢察院起訴3人的罪名是盜竊(金融機構)罪。
法庭上,3名被告全都振振有詞:他們只是發現了銀行系統的一個漏洞,然後用這個漏洞做信用卡套現代理而已,信用卡套現違規不違法。“我們錯在明知存入卡里的金額已套現,還謊稱存錯要求存入另一張卡內……”
“我們在網上發佈消息,可提供信用卡套現,並收取一定手續費。是客戶自動找上門要我們幫忙的。”被告說,手續費42%。套現一萬元,他們就收4200元。主觀上他們沒有非法侵佔的意願,一切只是代人辦事,收點手續費而已。
3人還說,銀行系統本身存在技術瑕疵,自身也有責任。
張某信誓旦旦:“持卡人做出書面保證,銀行裏的錢自己會去還,我們才做他們生意的。持卡人已經在還款了。”
律師突然改做無罪辯護一開始被告方代理律師做的是罪輕辯護,當有證據表明持卡人已在還款後,律師突然當庭改做無罪辯護。
律師認爲,這起案件中,在POS機上刷卡消費、在櫃檯簽字前臨時更改存款賬戶,這些行爲是合法且被銀行承認的,合法行爲導致不合理的後果,是銀行漏洞造成的。
律師辯稱,3人的行爲並沒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意志,因爲持卡人已經在還款了。“套現的18萬元中,10萬元已由持卡人還清,剩餘的8萬餘元,被告表示會去打工,盡力把錢補還給銀行。他們3人之前沒有任何案底。”
律師指出,這是新型的信用卡套現,“法無明文不定罪”,“是一種有重大誤解的可撤銷的民事行爲。”
罪名可能和“許霆案”一樣有爭議針對被告及律師的種種理由,檢方打了一個比喻:一戶人家門沒鎖好,有人乘虛而入洗劫一空,這種行爲,依然要被認定爲盜竊。
公訴人認爲,被告抓住POS機信息反饋到銀行的一兩分鐘時間差,10天作案5次,套走銀行18萬餘元,數額巨大,盜竊罪名理應成立。
昨天庭審結束後,法官沒有當庭宣判。法官表示,這個案子屬於新類型案件,在寧波範圍內尚屬首例,與曾經的“許霆案”類似,在罪名上定性爭議很大。
由於被告人要求提供新證據,即持卡人出具的保證書,不要求被告人承擔還款責任,故海曙法院將擇日再開庭審理。
記者瞭解到,案發後,一些銀行已採取相應措施,停止存款衝正、撤銷業務。客戶要是存款到一個賬戶後,在簽字確認前想轉存另一個賬戶,必須得先簽字確認,再取出錢轉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