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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2:45,上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個案子——富陽一個高檔別墅山莊,一個空姐牽狗散步時,被別人家的大狗咬傷。空姐把鄰居告上法庭,索賠9000多元。
空姐姓沈,長髮及腰,住該別墅小區78幢。被告是隔壁79-1幢別墅的陳女士,不過她沒出庭,被告席上坐的是律師。
沈小姐說,今年5月9日下午2點左右,她帶自家小狗在小區散步,遠遠見到陳家的飼養員牽着大狗過來。
“是條黃色非純種的藏獒。”沈小姐說自己也是養狗的,對狗的品種比較瞭解。
沈小姐說,她知道這狗很兇,就對飼養員叫,別過來、別過來。飼養員卻說,沒關係的,放鬆了狗繩。結果狗撲過來,一爪搭在她右手,一爪搭在腿上,一口咬住她胯部。
沈小姐馬上去打狂犬疫苗,結果一針下去就覺得頭暈。
因爲第二天要飛,當晚沈小姐趕到航空公司的醫療中心檢查(空乘人員若有身體不適,需經行業醫療中心決定是否能夠繼續飛行),醫療中心不建議她飛行,開出3天的病休單。
疫苗要打5針,一週一針,結果沈小姐針針都暈,停飛了29天。
沈小姐訴稱,空姐是按照飛行時間計算收入的,停飛29天共損失6842.7元,要求對方賠償誤工費、醫療費(408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共計9450.7元。
沈小姐說的,被告律師統統否認。
律師稱:首先,陳家的狗是條金毛尋回犬,不是藏獒,沈小姐養的那條纔是藏獒。
其次,陳家的狗有專門飼養員,每天固定下午5點出門遛狗,不可能在下午2點咬傷人。
再次,每次遛狗,飼養員都牽狗繩,盡到了安全管理責任。因此,沈小姐不是被陳家的狗咬傷的。
沈小姐的律師大聲反駁:有飼養員、有狗繩,就一定不會發生事故嗎?
沈的律師拿出一份別墅山莊物業管理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上寫:據瞭解,沈××被79—1幢業主家的狗咬傷,經物管調解無效……
落款時間:2009年7月7日。
戲劇性的一幕出現了——“你這份證明是無效的。”被告律師隨即也拿出一份物管證明,證明上寫:對2009年7月7日爲沈××出具的證明解釋,其中“據瞭解”是指沈××自己所說,並非物管人員親眼所見。“調解無效”是指79—1幢業主否認狗咬傷人。
落款時間:2009年8月10日。
更具戲劇性的一幕出現了——
“你這份證明纔是無效的。”
沈小姐律師又拿出一份物管證明,證明上寫:2009年8月10日給79—1幢業主陳××的物管證明,是陳××事先打印好拿來要求蓋章,蓋章的工作人員並不瞭解糾紛情況。
落款時間:2009年8月18日。
被告律師又提出,事發時間是5月9日,沈小姐爲什麼直到5月下旬才找陳家調解?當天爲何不說?而且山莊裏那麼多狗,憑什麼說一定是陳家的狗咬了人?
沈小姐眼眶紅了,大聲說:“因爲山莊裏只有陳家的狗是黃色的!”
她說,當時考慮到鄰居關係,而且大家都是養狗的,以爲可以互相理解,結果事情發生後,對方連個慰問電話都沒打過。
雙方爭論不下。法官進行調解。
被告律師說,航空公司醫療中心不具備開病假條資格,是否病休,要正規醫院說了算,行業規則,法律不認可。因此,就算賠也只能賠醫療費(408元),其他費用不賠。
沈小姐堅決不接受,和丈夫商量後,提出兩個方案:一、對方道個歉,她一分錢不要;二、不道歉,那至少賠3000元。
被告律師出去打了個電話,幾分鐘後回來說:賠錢。
法官出具調解書,雙方簽字,走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