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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專家稱我國涉黑立法已“相對嚴格”
通過近兩個月的艱苦鏖戰,重慶市“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輝煌戰果。已成功抓捕黑惡團伙成員1544人;14個橫行重慶市多年的主要黑社會團伙受到致命打擊,首犯陳明亮等19人先後落網,100餘名黑社會團伙骨幹成員全部緝拿歸案。
此次打黑專項行動規模之大、涉案人員人數之多着實令人震驚,在許多人爲該專項行動鼓掌的時候,一些媒體則表示應當反思在過去很多年裏,重慶公安機關爲什麼一直沒有進行有效地打擊,正是由於公安機關的“有些大意”造成了重慶黑惡勢力一步步地發展壯大。
針對這種質疑之聲,記者採訪了我國著名法律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黃京平。
黃京平首先認爲澄清了幾個法律概念,他認爲黑社會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的犯罪並不盡相同,而媒體中常用的涉黑和涉惡犯罪的說法顯然比前兩者涵蓋的範圍更廣,儘管我國黑勢力犯罪有向黑社會犯罪方向發展的趨勢,但相比於國外,總體上這些涉黑團伙還僅僅是黑社會的雛形。
其次,黑惡勢力犯罪本身需要一個發展過程,在法律實踐中,涉黑案件操作層面大,取證難已經成爲共識。因爲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司法行動具有滯後性,所以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公安機關普遍採用的是常態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相結合的策略,所謂選擇性執法手段指的就是在某一段時間內在某一塊區域針對某一種犯罪實施的集中打擊行動。因此,重慶專項打擊行動本身並不是一個非常態現象。因此僅僅因爲此次專項行動逮捕嫌犯數量多就認定過去幾年工作“有些大意”的話,難免有些偏頗。
針對目前部門學者提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量刑過輕的觀點,黃京平並不認可。他認爲我國相關立法已經“相對嚴格”,我國目前相關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遏止涉黑團伙向黑社會團伙轉變。具體法律實踐中,審判機關對涉黑團伙往往採取的是數罪併罰的原則,即除了認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組織、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之外,還會根據他們具體的犯罪行爲追究其他罪名。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最終得到的量刑往往會超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所規定的量刑標準。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