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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日上午,在吉林省德惠市連續實施強姦犯罪三十起,搶劫、入戶搶劫多次的被告人劉加軍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死刑。
據法院介紹,被告人劉加軍因涉嫌犯強姦罪,於二00七年八月被刑事拘留,同年九月被逮捕。
法院一審查明,被告人劉加軍自二00三年二月至二00七年八月期間,實施強姦犯罪三十起,強姦婦女三十人,其中未成年人十五人,還在強姦中多次實施搶劫、入戶搶劫。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加軍在一定區域內長時間連續多次強姦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引起當地婦女恐慌,嚴重擾亂民衆生活,犯罪氣焰十分囂張,社會危害性極大,故此依法判決被告人劉加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後,劉加軍不服,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長春中級法院於二十日上午對劉加軍執行了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