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津薊高速公路薊縣出口處,記者看到一輛牌照號碼爲“津FX9069”和另一輛牌照號碼爲“津HK8063”的麪包車停在路邊。這兩輛車的車身上不僅都帶有綜合執法字樣,而且在車頂上都安裝有黃藍相間的頂燈。進入城區,一輛同樣裝有頂燈,牌照號碼爲“津CW0991”的綜合執法車快速駛過。
這些綜合執法車是不是經過了有關部門審批安裝這些警示燈呢?記者從天津市機動車管理所查詢到了答案。這些麪包車的性質只是普通小客車。在最初登記上牌時,機動車管理部門只是允許在其車身上出現“綜合執法”字樣,並沒有允許在車頂上加裝任何警示燈具。這些燈具都是車輛所屬單位自行加裝的。
昨天下午,薊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一名自稱是辦公室孫主任的男子解釋說,該局執法車上加裝的並不是“警燈”,而是一種“標誌燈”。這主要是因爲現在的綜合執法部門除了清理佔路經營外,還要在晚間監管過往車輛是否出現撒漏,以及交通管理的一部分執法責任。他們之所以決定在執法車上安裝這些“標誌燈”,主要是爲了工作需要。
交管部門:
綜合執法車不準裝“警燈”
天津市機動車管理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根據《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目前允許使用、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只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除了上述五種車輛外,其他機動車不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也就是說,綜合執法部門的車輛顯然並不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特種車輛,不允許安裝這樣的燈具。對於非特種車安裝的警報器、標誌燈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處以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根據《機動車管理規定》,除了不遮擋牌照的保險槓和大貨車的水箱外,車輛不允許在車身外加裝任何裝具。也就是說,即使這些車在車頂上私自加裝了裝具,也是違規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