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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大貨車在躲避穿越馬路的摩托車時撞上了路旁等車的行人。交管部門認定摩托車負主要責任,大貨車負次要責任。因大貨車在某保險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投保了強制第三者險,據此,東麗區法院一審判處貨車車主免付民事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今年2月27日11時30分,被告何明駕駛藍色解放重型平板貨車,沿楊北公路由北向南以每小時40公里的速度行駛至華明家園口附近時,遇一輛二輪摩托車從排隊等候的車輛縫隙中由東向西穿越公路,何明發現情況後在採取措施過程中,大貨車撞到了在附近騎自行車排隊等候通行的原告梅湘平,致原告梅湘平身體受傷。
本次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二輪摩托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何明負次要責任。事發後,原告梅湘平被送往本市武警醫院救治,診斷爲急性閉合性輕型顱腦損傷,頭皮血腫,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爲治療傷情,原告支付了醫療費用3342.94元,出院後醫務部門出具了一個半月的休假證明。
另查,原告梅湘平所有的自行車經價格評估機構評定,車損價值爲150元。事故車輛藍色解放重型平板貨車的註冊登記車主爲天津市原盛運輸有限公司,但實際車主爲被告何明。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投保了強制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庭審中,被告何明稱發生事故屬實,同意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對原告符合法律規定部分的經濟損失同意按照相應的事故責任進行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稱,被告何明的大貨車在本公司投保了強制第三者險,對原告訴訟請求中各項符合法律規定部分,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進行賠償。
東麗區法院認爲,本案的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原告梅湘平由於本次事故而遭受到的各項合理經濟損失應由被告負責賠償。
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應首先在強制第三者險限額範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負責賠償。
原告訴訟請求中各項符合法律規定部分,醫療費3342.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誤工費2450元,護理費750元,交通費200元,車輛損失費150元,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東麗區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梅湘平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6892.9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負責賠償;被告何明在本案中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