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規範露天夜市開張需申請備案
昨天記者從市商務委獲悉,市商務委日前制定《關於天津市露天夜市規範發展的意見》,旨在進一步加強露天夜市管理,規範夜市經營秩序,創造良好消費環境。
夜市開辦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即具有法人資格或政府派出機構;有與夜市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有夜市經營、管理服務、治安、消防、環境衛生清潔等規章制度。夜市開辦單位應向當地區縣夜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夜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覈登記並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業。同時,夜市開辦單位還要設立夜市管理機構。
開辦夜市應實施如下規範管理:一是夜市地點應具備水電設施完備,交通疏導便捷,方便居民生活,不擾民,無污染的基本條件;二是夜市區域應當整齊劃界,明確四至範圍,經營攤位實行統一編號管理,統一擺放;三是經營者應按規定時間上市、收市;四是從事食品、飲食經營的,須持有合法的《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亮證經營;五是飲食經營的設施、原材輔料及餐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出售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送;六是經營者實行攤位衛生責任制;七是夜市管理機構必須設專職保潔人員,穿戴統一的工作服,隨時清潔路面衛生,每日收市後必須對市場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洗消毒;八是夜市應設置停車場和存車處,設專人管理;九是夜市應設立公廁並有醒目標誌,配備人員隨時清潔衛生。
對夜市內不符合管理服務規範的行爲要予以糾正或者制止。對夜市內違法行爲要及時依法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將處罰結果及時通報夜市管理機構。凡未經登記、自發形成的夜市,由區縣綜合執法部門按違規市場予以取締。已經登記的夜市,凡因檢查不符合規範管理要求,經限期整改仍無效果的,由區縣夜市主管部門取消其資格,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由區縣綜合執法部門予以取締。
規範“特色”至少佔一半
由市商務委制定的《天津市特色商業街區管理規範》日前出臺,對本市特色商業街區設置要求及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據市商務委有關負責人介紹,特色商業街區設置選址應符合天津市的城市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要求。設備設施要求應有良好的照明、排水等設施,消防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應設有公廁,公廁的數量、面積、條件應與街區面積、條件相匹配。應有垃圾分類回收及簡易處理設施。應配置無障礙設施。夜景燈光應當符合街景規劃,與街區的總體環境、格調相協調,同時應當符合有關節能的要求。店外所有凸出招牌、廣告、標誌均應安全牢固並保證功能良好。商店門窗、牌匾、招牌、櫥窗、廣告、標誌、店外照明和臨街外牆的裝修應與街區總體風格保持協調。
特色商業街區應設有消防通道,有各種明顯規範的消防標誌。設立消防組織,有火災應急預案,確保有效運轉。易燃性、易爆性商品實物不得在特色商業街區展示。在安全方面,要求特色商業街區應建立健全保安防範組織,街區應設有治安值班室。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迅速啓動。要有標誌明顯的緊急疏散撤離通道、安全出口、應急照明設施等。根據實際情況設計安裝的安全設施,應安裝必要的報警裝置和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某些特別活動區域實施監控和錄像。
在特色商業街區經營活動管理方面,進入特色商業街區的經營單位應符合特色商業街區總體定位。經營同類商品或相關服務的街鋪數量或營業面積應占特色商業街區店鋪總數或營業面積總數的50%以上。
市商務委日前制定了《天津市特色商業街區管理辦法》,對本市特色商業街區的職責權限及認定命名做出具體規定。對已經命名的特色街,如發生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將限期整改直至撤銷其命名,摘除特色街標誌牌並在媒體公示。
辦法
命名每年審一次
在《辦法》中,對特色街認定命名所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做了如下規定:即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經營特色鮮明,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發展潛力。配套設施齊全,購物環境舒適。經營管理有序,服務規範,文明誠信。同時,對全市特色街將實行總量控制。各區縣不得自行命名特色街。特色街的審定命名每年進行一次。
市發改、財政、工商、公安、衛生、市容、質檢環保等職能部門將本着促進特色街繁榮發展的原則,按照各自職能,指導和監督特色街管理機構履行管理職責,規範經營行爲,維護市場秩序,提升管理水平。對新建並經市商務主管部門認定命名的特色街,市、區縣將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對經營管理規範,在國內外及其消費者中商譽良好的特色街,將積極宣傳,擴大影響。對已經命名的特色街,如發生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將限期整改直至撤銷其命名,摘除特色街標誌牌並在媒體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