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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法律武器』,制止早戀更有力?
近日召開的黑龍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黑龍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條例》中將制止早戀行為列為家庭保護內容,規定父母或者監護人對未成人的早戀行為要進行批評、教育、制止和矯正。
消息一出,引來各方熱議。記者采訪到的幾位大學生和高中生普遍認為,『早戀』的概念本身就難以界定,什麼歲數之前談戀愛算是早戀?有人認為高中戀愛是早戀,也有人認為初中戀愛也屬於正常。
有心理專家和律師認為,『制止』在法律含義上可以看作是『禁止』,也就是說,父母或監護人不允許子女早戀的發生。但制止早戀不具備操作性,也不可能有一個具體的措施來配合父母或監護人對子女的這種行為。另外,簡單粗暴的『制止』,也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進行正確的引導。
有網友認為,『早戀』與法律法規並無關系。孩子『早戀』,父母有必要提高警惕,但不能簡單地把異性間的正常交往或是好感和愛慕定位為早戀。對於未成年人,只能是提倡盡量不要早戀,不要影響生活和學業。
據報道稱,黑龍江省人大相關負責同志介紹,在最先修改《條例》時,『早戀』這一條並沒有被列進去,後來在常委會審議當中,有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提出來,建議對孩子早戀進行制止、教育、批評、幫助,他們就把這個審議意見吸納過來了。
出臺一個看起來『很難落地』的法律,立法機關是怎麼考慮的呢?記者聯系黑龍江省人大有關部門,至今未得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