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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歲的王金祥是赤峯市規劃局原局長,在任期間,斂財百萬多元。昨日,呼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拆遷幫忙收受賄賂王金祥出生於1954年8月22日,1982年10月入黨,畢業於瀋陽農學院園藝專業。
1978年9月,王金祥參加工作。當年9月至1979年10月,任赤峯縣(編者注:赤峯縣於1993年7月7日經國務院批准,改名爲松山區)果園技術員;1979年11月至1981年3月任赤峯縣農業局祕書;1981年4月至1986年10月任赤峯市松山區人事局科員;1986年11月至1999年2月任赤峯市人事局副局長;1999年3月至2001年12月任赤峯市委副祕書長;2001年12月21日,47歲的王金祥被任命爲赤峯市規劃局局長,負責規劃局的全面工作,具體分管規劃科和辦公室。
2004年,赤峯市一房地產開發公司修建一條道路,由赤峯市規劃局負責拆遷及工程監督。在拆遷過程中,該公司負責人請託王金祥予以幫助。
當年4月的一天,爲了感謝王金祥在修路過程中給予的幫助,該公司負責人將5萬元人民幣交給了王金祥。2005年春節前的一天,該公司的負責人以同樣的理由,再一次來到王金祥辦公室將1萬美元拍到了辦公桌上。
資助考察“贈送”歐元2007年7月間,赤峯市另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得知赤峯要建少年宮,規劃局爲發標方後,爲承攬工程,該公司總經理給王金祥打電話,請託王金祥在少年宮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給予幫助。
後來,這家房地產公司總經理來到王金祥的辦公室,以資助王到歐洲考察爲由,送給其19100歐元。
另外,2007年,赤峯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爲了修建該公司開發的赤峯市小商品批發市場,公司總經理去王金祥的辦公室請其儘快將公司報送的小商品批發市場規劃涉及方案獲得審批通過,後在該辦公室送給王金祥20萬元人民幣。
職務之便收受百萬2008年3月,自治區紀檢委着手調查赤峯市一些房地產開發商的案件,在詢問王金祥的時候,王交代了自己收受賄賂的14件案子。
據查,從2004年到2007年期間,王金祥在任赤峯市規劃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大肆收受14家房地產公司的賄賂款共計94萬元人民幣,1.5萬美元,19100歐元。
王金祥在法庭上辯稱:他與送錢的赤峯市各房地產公司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係,而他所收錢款後,也並未向這些送錢的公司承諾任何事情,關於房地產商要求的各項工作的開展均按照程序進行。
但實際上,這期間的14個房地產修建或變更事項,王金祥均擁有決定權。而他收受的錢並沒有主動上交組織,也沒有用於公家支出。
爲了安全錢埋菜池經查,王金祥在收受他人的賄賂後,將其中12萬元人民幣借給了侄子王某購房,將其中的20萬元人民幣借給了表哥用做生意,交給妻子李某某19萬元人民幣。
爲了安全,他將部分錢款用塑料袋裝好埋在自家的菜池子裏,部分交給赤峯市規劃局辦公室主任暫時保管,其餘用於日常開支和生活所需。
對於將錢交給規劃局辦公室主任暫時保管一事,王金祥稱:“我只是想等我退下來後,再將錢上交給組織。”
自治區紀檢委及赤峯市紀檢委在查辦該案過程中,共計追回贓款532506.7元人民幣,22774美元,22635歐元,已上繳財政。
該案查辦期間,王金祥主動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坦白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賄賂的犯罪事實。
在“雙規”階段,王金祥在其犯罪認定書中表示:“自己當初太糊塗,現在萬分痛心,後悔莫及,我會積極配合司法部門的工作,將贓款全部退回。”
呼市檢察院認爲,被告人王金祥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赤峯市規劃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94萬元人民幣,1.5萬美元,19100歐元。檢察機關認爲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第1款之規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案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