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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高高瘦瘦、白白淨淨的陸峯被帶上法庭的時候,歪着脖子直直地看着旁觀席。
他被起訴的罪名是合同詐騙罪。
開庭後,公訴人先宣讀了起訴書:陸峯,1976年出生,浙江省諸暨市五泄鎮人。
陸峯於2006年10月28日、11月19日、11月27日,採用簽訂合同租賃車輛的方式,先後從杭州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了浙A63V82伊蘭特轎車、浙A63V39桑塔納3000型轎車、浙A70B10伊蘭特轎車。
陸峯將三輛車開到諸暨後,僞造了三輛車的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自己是車主的名義,將三輛車抵押給了典當公司,分別獲得人民幣65000元、50000元、65000元。
抵押得來的錢,全部被陸峯用於賭博及歸還個人賭債。
因爲陸峯遲遲不歸還車輛,租賃公司的員工開始尋找這三輛車,後來,在諸暨找到其中一輛伊蘭特轎車,一問,得知是別人的抵押品。
於是,租賃公司在第一時間報案。
然後,陸峯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鑑定,上訴三輛轎車價值人民幣288971元。
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的時候,陸峯站在被告席上,一會兒看看公訴人、一會兒看法官,還轉動腦袋,往後看了兩眼旁聽席。
公訴人剛唸完,他就迫不及待地爲自己辯護:尊敬的法官,那三輛車是我用自己的身份證,通過正當途徑租來的,所以,說我詐騙的數額應該以抵押款來計算,而不是用鑑定後車輛的價格來算。
“還有,抵押了之後,我還給了租車公司的老闆1萬元租車費。”
“陸峯,你租車的目的是爲了什麼?”公訴人問他。
“租來自己開。”他很快回答。
“租來的三輛車都是爲了自己開嗎?”公訴人反問道。
陸峯愣了一下,說:“兩輛給朋友開。”
“你是不是僞造了車輛證件,將車抵押給別人,收了抵押款?”
“是的。”他輕聲回答。
“你給了老闆1萬元,是爲了延遲歸還車輛,無法掩蓋想佔有車輛的目的。”公訴人說,在簽訂合同時,陸峯是用了自己的身份證租車,但是,他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僞造了車輛證件,來證明自己是車主。他還將車輛抵押給別人,用於歸還自己的賭債。
因爲,車輛是以證件來顯示其所有權的。所以,陸峯的一系列做法,足以證明他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是正當途徑租車的,用自己身份證租的。”公訴人的聲音剛落,陸峯不斷地重複這句話。
頓了頓,他看着法官,懇切地說道:“希望法官在量刑上幫我搞輕點。”
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將擇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