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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與朋友飲酒後同去洗浴,不想昏迷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男子家屬將責任歸咎於酒友、浴池和急救中心,並將三者一併推上被告席,索賠損失。今天上午,河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秦某、李某和侯某某分別是死者侯某的母親、妻子和女兒,三人訴稱,今年3月19日11時許,程某電話聯繫侯某約其一起到本市河北區的一家飯店吃飯,二人在飯店內共飲一瓶酒精度爲42度的白酒後,又一同前往蔡某經營的浴池洗浴,洗浴過程中侯某在浴池中突然昏迷倒入池中,隨後被急救中心送往醫院搶救。在前往醫院途中,急救中心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對侯某實施搶救,以至錯過了黃金搶救時間。3月20日10時許,侯某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死亡,經診斷死亡原因爲猝死。
三原告認爲,程某明知侯某有高血壓和冠心病的病史,本不應勸其過量飲酒,更不應酒後到洗浴場所接觸高溫環境。但程某仍多次約侯某飲酒,並在侯某大量飲酒後前往浴池洗浴,致侯某在洗浴過程中猝死在浴池內,對侯某的死亡程某存在嚴重過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蔡某經營的浴池是專門提供洗浴服務的公共服務場所,其工作人員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在侯某大量飲酒後,仍然允許其進行浴池洗浴,對侯某的死亡蔡某也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急救中心將侯某接診後,沒有對侯某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搶救,以至錯過了黃金搶救時間,急救中心對侯某的死亡也應承擔法律責任。爲此,三人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12.9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並承擔連帶責任。
上午9時,庭審正式開始。對於原告主張的事實,三被告均提出了不同意見。被告程某表示,事發當天是侯某主動邀請其吃飯,起初程某表示拒絕,後侯某又以有事相托爲由再次邀請,程某才答應赴約。席間,程某並沒有勸酒,而且飯後也是侯某提出到浴池洗個澡歇一會兒。因此,程某認爲自己對侯某的意外死亡沒有過錯。被告急救中心提出,他們在接報警後兩分鐘即派車,6分鐘到現場,醫護人員用7分鐘進行診斷後即將侯某擡上車,又在4分鐘後將其送到醫院,全程都是按急救操作規程進行的救治。被告浴池老闆也答辯稱,其店門上明確寫明醉酒及有心臟病者不予接待,盡到了提示義務,在發現侯某出事後,其也在第一時間撥打了120電話,並幫忙將其擡上車,已盡到了相應義務。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
截至發稿時,庭審仍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