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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涉華賄賂案近日不時見諸報端:先是美國不乾膠巨頭艾利·丹尼森公司自曝在華行賄被美國證監會罰款20萬美元,後有美國司法部披露美國控制組件有限公司向中國9家企業行賄。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向前追溯,跨國公司在華賄賂事件近年似乎不曾離開人們的視線:“沃爾瑪案”“朗訊案”“德普案”“IBM案”“西門子案”“大摩案”……幾乎每年有新案發生。具有相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及規範財務規章制度的跨國公司,爲何頻陷在中國的“賄賂門”?其危害究竟有哪些?
商業倫理不敵“潛規則”
談起跨國公司在華賄賂,曾經在兩家跨國醫藥企業供職的周女士對記者說:“這好像是行業的潛規則。”
她透露,一些跨國公司常常請客戶出國參加學術會議,順帶安排一些旅遊,公司有時並不直接出面賄賂,而是間接或變相要求它在國內的分支機構或經銷商實施賄賂,甚至可能給經銷商施加壓力,讓經銷商提供回扣,公司事後可以說,這是經銷商的個人行爲。
周女士長期從事醫藥銷售行業,對於醫藥行業的回扣等行爲,她感覺“有些行爲還是不可避免”。她說,跨國公司面臨的競爭非常激烈,主要來自國內品牌。一些國內企業在跨國公司產品專利過期後,通過低成本仿製,營銷手段上靠回扣贏得優勢,迫於母公司的業績壓力,一些子公司不得不變相給回扣,這也算是潛規則吧。
中國商務部研究院研究員梅新育認爲,跨國公司在華賄賂的行爲主要目的還是獲得訂單、贏得業務,但也有些大企業從長遠考慮,試圖通過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打擊或者消滅市場上潛在的競爭對手,從而贏得市場壟斷優勢。
正是由於巨大的商業利益的誘惑,才使得諸多跨國巨頭在“潛規則”面前失去道德和法律約束。以西門子爲例,美國司法部相關法庭文件顯示,2002年至2003年間,西門子在華行賄2500萬美元,以此獲得總額達8.38億美元的高壓輸電項目合同。
中國並非個案。在跨國商業賄賂問題上,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兼有之,而後者是重災區。《紐約時報》援引美國證監會官員的話說,西門子的賄賂主要集中在阿根廷、委內瑞拉等發展中國家。美國司法部網站資料顯示,2000年以來,美司法部查辦違反《海外反腐敗法》的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發展中國家。
廣東技術師範學院管理學院張銳教授長期研究跨國商業賄賂問題。他解釋說,發達國家國內對商業賄賂處罰力度大、金額高,正是懾於發達經濟體的嚴刑峻法,跨國公司如今已經將商業賄賂的主戰場轉移到了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像中國這樣的新興經濟體。
對本土產業打擊尤其嚴重
當今,發展中國家正面臨着產業升級和完善市場秩序的雙重任務,而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行爲,不僅會阻礙本土產業的升級之路,而且會使正在培育中的市場環境更加惡化。
有專家指出,相比於本土企業,跨國公司本來就具備資金、技術和人才的優勢,如果再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市場資源會過度流向跨國公司,本土企業所擁有的市場不斷被蠶食,本土產業也就在無形中受到排擠和壓制。
據分析,我國近七成達數億美元的高端醫療器械市場被髮達國家公司瓜分,CT等醫療設備市場主要集中在通用、西門子和飛利浦等外資公司手裏。一位業內人士說,在醫療器械行業,約兩成利潤被用來打點關係已經是行業裏不爭的潛規劃,“西門子賄賂案只是捅破了這層窗戶紙”。
客觀地講,中國某些領域存在國貨逆向歧視的問題,也就是說同等條件下,不是“國貨優先”,反而是“歡迎洋貨”。梅新育對記者說,這種不正常現象的原因多種多樣,質量差異是一方面,回扣、出國考察等誘惑在內的商業腐敗也是重要原因。
公平透明的市場有利於競爭者開展良性競爭,例如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產品成本以及技術創新等。而一旦跨國賄賂成爲商業潛規則,市場秩序被破壞,價值規律被扭曲,本土企業競爭力和創新積極性受到削弱,消費者將承擔更高的商品價格,而商業賄賂造成的市場秩序混亂現象也將進一步加劇。
張銳認爲,在與跨國公司競爭時,如果企業感到不得不通過“潛規則”,而不是技術革新獲得競爭優勢,這種逆向思想的傳染最終會稀釋與抑制企業創新的動力與熱情,阻礙技術進步。
我國正在探索由製造大國邁向創造大國的道路,鼓勵企業通過品牌和自主創新贏得市場。跨國商業賄賂無形之中扭曲了商業價值取向,阻礙了中國產業向創新經濟的轉型和發展。一些專家警告,如果任由跨國賄賂氾濫,不僅直接影響中國的投資環境,而且阻礙中國的自主創新。
商業賄賂降低了市場效率,破壞了公平競爭,很多國家爲此制定了嚴格的法律。例如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嚴刑峻法使得跨國公司對商業賄賂行爲顧慮重重,鉅額罰款更使其對“腐敗”二字退避三舍。
整治跨國賄賂難在哪裏
中國關於懲治商業賄賂的法律和措施不可謂不嚴厲,但跨國公司涉華行賄事件接二連三發生,整治這些行爲難在哪裏?
從技術層面看,反跨國商業賄賂面臨“界定難”“調查難”的問題。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寶庫認爲,目前我國的法律對於商業賄賂的構成和方式沒有清晰界定,對於商業賄賂的手段列舉也不全面。比如,目前一些企業行賄形式花樣百出且採取了更爲隱蔽的通過“中間人”行賄的方式,藉此來規避調查和制裁,這就要求進一步完善法律。
“中間人”公司的參與,加大了案件調查的難度。據介紹,整個交易過程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與跨國公司合作的“中間人”公司具有很強的反審計能力,國內或國外的審計機構對此無能爲力。即使事情敗露,責任也會由公關公司承擔。
梅新育認爲,如果行爲主體是國內企業,紀檢監察部門調查的難度和成本較小,但是跨國調查的難度比較大,首先對方國家不一定配合調查,即使同意配合調查,調查週期和經濟成本也很高,這使得跨國商業賄賂風險降低。在中國商業賄賂案中,有60%至70%與國際經貿有關就不奇怪了。
從法律層面上看,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雖然包含了商業賄賂的規定,但內容顯得零散。張銳認爲,跨國商業賄賂所涉及的問題紛繁複雜,需要一部既嚴厲又嚴密的專門法,“這也是我們在反商業賄賂法制建設上的軟肋”。
不僅如此,在執法層面也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這會給跨國公司人員一個錯覺,導致他們有恃無恐。有關人士認爲,目前在執法力量的分配上,重視查處受賄,而不是行賄;重視政府部門的受賄,而不是非政府部門的行賄。
長期爲在華跨國公司提供商業資訊的安邦諮詢集團高級分析師賀軍認爲,只有定立並實施嚴刑峻法,使得企業商業賄賂成本達到足夠大的程度,纔能有效遏制跨國企業的商業腐敗衝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