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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並罰,判處廣西壯族自治區原副主席孫瑜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1月,孫瑜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副主席的職務便利,指使他人虛構項目,共同騙取國家資金共計人民幣400餘萬元,其中80萬元未遂。2003年底至2007年8月,孫瑜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爲他人在解決原料供應、審批木材採伐指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28萬餘元。案發後,部分貪污贓款和大部分受賄贓款已被追繳。
法院認爲,孫瑜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騙取公款的行爲構成貪污罪,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孫瑜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亦特別巨大,均應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