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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患者慕名到大醫院看病,除了看重那些著名專家之外,還看重醫院自己配製的院內製劑,這些院內製劑在患者中也具有很好的口碑。從昨天開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始對全市醫院的院內製劑施行新的管理辦法。新辦法明確規定,醫療機構製劑僅可在被批准的醫療機構內使用,原則上不得進行技術轉讓,也不得在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特殊情況下的調劑和轉讓只能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的一級以上醫院之間進行。另外,醫療機構製劑進行臨牀試驗時必須取得受試者同意,一旦出現大範圍不良反應必須終止臨牀試驗。
新辦法規定,具備製劑註冊申請資格的醫療機構,在完成製劑臨牀前研究工作並獲得《天津市醫療機構製劑臨牀試驗批件》後方可進行相關製劑的臨牀試驗。開展臨牀試驗時要制定完整的臨牀試驗方案,取得受試者知情同意書以及倫理委員會的同意,按照《藥物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實施臨牀試驗。另外,臨牀試驗應在市藥監局批准的醫療機構內實施,參加臨牀試驗的醫療機構不得少於2家;受試例數不得少於60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