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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背景
法官銬律師、鴛鴦判決書、先發裁判文書後開庭……今年以來,涉及法院工作問題的報道多次成爲輿論熱點,媒體評論、網絡跟帖認爲法院和法官工作不力的不在少數。
司法公信力不高導致負面報道增多,負面報道增多又會損傷司法公信力。怎樣才能破除這種惡性循環呢?近日,記者與已履新一年零八個月的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文顯的對話由此展開。
本質轉換 從旁聽到觀察庭審
記者:在每年召開的人民代表大會上,當人大代表就法院工作報告按表決器的那一刻,法院院長往往會手心裏捏出一把汗。不知道您怎麼看這種現象?
張文顯:法院工作報告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獲得的贊成率偏低,一方面,說明法院自身存在着人大代表不滿意的諸多問題,而另一方面,也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羣衆對法院工作了解不夠有着莫大的關聯。
當前,法院公信力不高是困擾法院工作的難題,也是院長、法官心裏最沉重的一塊包袱。司法權威不夠則是導致法院公信力不高的一個突出原因。
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是一體的,司法權威並不等於司法強制力。司法權威來源於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文明司法和廉潔司法,也就是說,法院的社會聲望是通過人民羣衆對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和廉潔的印象和評價所表現出來的。
記者:在今年吉林省人代會上,吉林高院的工作報告贏得了全場的熱烈掌聲,人大代表表決贊成率高達91.7%。吉林高院是如何抓住提高法院公信力這個“牛鼻子”的呢?
張文顯:提高法院公信力,必須克服神祕主義審判,加強審判公開和透明,接受人民羣衆的監督。
針對人民羣衆對法院工作了解不夠等問題,吉林高院設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作辦公室,建立了人大代表觀察庭審和聽證、列席審委會制度。
記者:過去法院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庭審、聽證活動的參與稱之爲“旁聽”,與普通羣衆的旁聽一樣。我注意到,吉林高院一改這種稱謂和觀念,您所說的觀察庭審與以往的旁聽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嗎?
張文顯:從“旁聽”到“觀察”庭審,一個詞的改變卻實現了本質意義上的轉換,人大代表觀察庭審活動本身既是深入瞭解審判工作又是對審判工作的直接監督。
對於重大、疑難複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吉林高院邀請人大代表,特別是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內司委委員、法制委委員等列席審委會,請他們在瞭解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對案件的審理髮表意見和評論。
記者:通過這些直接監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法院的認識有了什麼樣的變化?
張文顯:有的案子事實確實很簡單,但涉及的問題往往很多,可能會與當事人所在單位、社區、行業等有關聯。通過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瞭解法院工作,增添了他們對法院工作的體驗和理解。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曾經深有感觸地對我說,法官判案要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實現案結事了、當事人息訴服判,真的很不容易。
規範司法 瞄準“三長”“三會”和執行
記者:2009年是吉林高院的審判管理年,您這樣做的基本構想是怎樣的?
張文顯:我一貫主張,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所以,以審判工作和審判活動爲內容的審判管理是法院管理體系的核心,並構成司法政務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和法院其他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通過審判管理,全面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效率和效果,嚴格規範司法行爲。並且我認爲,院長是審判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我們之所以將2009年確定爲審判管理年,基本構想是,立足以人爲本的核心理念,緊緊圍繞全面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效率和效果,緊緊圍繞規範司法行爲,構建科學合理的審判管理規範體系、審判管理責任體系、審判管理保障體系。目前,這三個體系已經正式實施。
記者:您提出,規範司法行爲重點是要規範審判長、審判庭庭長、院長(包括副院長)的司法行爲,規範審判長聯席會議、庭務會議、審判委員會的審判行爲,規範執行法官、執行處長和執行局長的執行行爲,您能詳細解釋一下嗎?
張文顯:規範司法行爲是審判管理的重中之重。把立案到執行的每一個環節、每一種司法行爲都納入管理範疇,明確基本行爲理念、行爲規範以及監督制約考評機制,特別是針對可能影響審判工作質量、效率和效果並容易滋生腐敗的薄弱環節加強規範和制約,這是切實解決司法不公、效率低下、司法不廉、野蠻執法等突出問題的有效途徑。
之所以提出規範這些人員、機構的行爲,是因爲這些機構和人員掌握着審判權、執行權,他們的行爲是否規範,直接決定着審判權、執行權是正確行使還是錯誤行使,決定着審判工作是否公正、高效、權威與和諧。
記者:從已經發生的一些案例中可以看出,當前很多司法不公、不廉乃至腐敗問題,多與法官任意認定案件事實和性質,任意採信證據,隨意解釋法律等密不可分。對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不是應該約束一下?
張文顯:規範司法行爲,關鍵要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和管理,最重要的是實行公開審判和審判結果公開,不斷提高裁判文書的說理標準,逐步實行裁判文書網上公開,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