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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15年,1992年的財政收入僅3483億元,一直到1998年才接近1萬億。之後便一路快馬加鞭,近10年財政收入增長了6倍,2002年爲2萬億,2006年就接近4萬億,去年則超過了6萬億。我的看法是喜憂參半。“喜”是因爲財政有了錢,政府就能改善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憂”則是擔心財政收入過快增長會擠佔企業與居民收入。
前年召開黨的十七大,中央就已一錘定音,並明確說“要逐步提高城鄉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要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當務之急不是去爭論要不要提高“兩個比重”,而是政府到底該怎麼做。
試想一下,若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行嗎?當然可以通過減個稅,但減個稅照顧的只是中高收入者,若勞動報酬比重不提高,居民收入不可能普遍提高。這樣看,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關鍵是提高勞動報酬的比重,沒有這個前提,捨本逐末,一切都是空談。
可難題在於,要提高勞動報酬的比重,就得減少其他收入的比重。因爲企業初次分配是將收入分成了三塊:工資、利潤與稅金。若勞動收入(工資)比重提高,其他兩項的比重就得下調,別無他法,不可能三全其美。那麼究竟減哪一項呢?思前想後,我覺得應該減稅收。危機當前,當下大多企業皆苦苦支撐,若讓工資擠利潤,無疑是逼企業破產關門,有前車之鑑,據說去年倒閉的中小企業就達6萬多家。有人說,那是因爲新勞動法提高了最低工資,可我認爲,錯並不在新勞動法,而是政府未先行減稅。
可以肯定,只要政府減稅,加上有最低工資標準的協助,勞動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必可提高,而國民收入分配也必將逐步向居民個人傾斜。所幸的是,國務院年初已啓動結構性減稅,大快人心!只可惜,力度還是小了些。既然中央有意提高兩個比重,而成敗在此一舉,不知政府能否再出一回重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