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0歲的老張騎電動車,被既無安全提示也沒有蓋兒的通訊井絆倒摔傷。老張將共用該井的七家通信單位和招標組織方、施工方共九個被告告上法庭。日前,河東法院一審判決七家通信單位共同承擔90%賠償責任。記者獲悉,此案已上訴至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
無蓋井把我摔慘
2007年11月29日17時,市民老張騎電動自行車行至河東區津塘路與東南快速路交口,在津塘路一側鐵路西側匝道旁被一個沒蓋兒的通訊井絆倒摔傷,頸椎、眼部、頭皮及面部嚴重受傷。
今年3月,老張將涉案九名被告訴至河東法院。據他稱,井蓋四周沒有任何安全提示標誌,當場昏迷約40分鐘後才被路人發現並撥打110報警。事後,他多次找到被告解決問題均無結果,故起訴要求全額承擔他的誤工、醫療、交通、營養、電動車和眼鏡修理費用23226.15元,和因此造成臉部毀容、後期治療及精神傷害賠償費用10000元。
被告:
我沒有管理義務
涉案九名被告分別爲: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天津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電力公司電力通信分公司、天津廣播電視網絡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天津市電信分公司、天津市公安局信息通信處、天津濱城通信網絡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濱海市政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庭審中,幾家通信單位辯稱,自己既非通訊井施工方,也不是產權單位及養護者,通訊井由多家單位使用,各自不具備管理、巡視等義務,老張的傷害事故是意外,應由通訊井的產權單位賠償。庭上,移動公司指出之前曾出現類似案例,應判由施工方或投資方承擔賠償。
濱城通信網絡有限公司陳述,通訊井是2004年由上述幾家單位委託該公司修建,次年8月交付使用後並未委託其維護管理,產權不屬於濱城公司。濱海市政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則認爲,老張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爲該公司既不是產權單位也不是施工單位。
法院:
七單位擔責九成
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傷人井”繫上述幾家通信單位(當時有未合併前的聯通公司)共同委託濱城通信網絡有限公司所建,濱海市政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系受該井所在地段快速路投資單位委託負責對外招標。同時,根據各被告當庭陳述,涉訴井內現有移動公司、電信集團、原聯通公司(現業務分別被聯通公司及電信股份接收)各2孔管道,廣電公司、公安局信息通信處、電力通信公司各1孔管道。事故發生時,該井已投入使用。
法院認爲,老張被無蓋井絆倒摔傷,其本身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10%責任;移動、聯通、電信等七家通信單位,雖均否認享有該井所有權,但同時又表示施工建設時並未對該井所有權明確約定,因此七家單位作爲實際使用人和受益人,應對通訊井負日常養護管理責任,承擔老張被摔傷90%責任。七家單位承擔的賠償責任,按各自所使用管道孔數分擔,聯通公司和電信股份共同對原聯通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爲,事發時該井已投入使用,因此濱城通信網絡有限公司不必再作爲施工人承擔未設置明顯標誌或未採取安全措施責任,同時,沒有證據證實濱海市政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使用涉訴井內管道,或是其所有權人、管理人,其亦不承擔責任。
經綜合認定,老張醫療、交通、誤工、營養、車輛和眼鏡修理費用共22503.45元,又因傷處主要在眼及面部,應給予一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爲8000元。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老張合理損失90%即27453.105元,由七家單位按各自管道孔數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