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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從上海市紀委獲悉,上海市紀委、市監察局日前聯合市公務員局正式醞釀出臺全市性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公務員離職後從業行爲的若干規定》。對公務員退休或辭職後的從業行爲做出了進一步的規範。
根據規定內容,公務員退休或辭職後,副處級以上幹部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社會中介機構等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或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活動。據調查,近年來,有些領導幹部主動辭職“下海”,或退休後利用原來的職務影響拿高薪,或者利用原有職權便利謀取利益,在羣衆中造成了不良影響。規範出臺後,將從制度層面上糾正公務員近水樓臺先得月的現象。
目前,上海各區縣委辦局紀委已與有關部門按照部署,認真實施自查自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