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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永琪
孫偉銘“醉酒駕車死刑案”改判了。8日上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宣判中,將孫偉銘醉酒駕車死刑改判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9月8日中新網-孫偉銘“醉酒駕車死刑案”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被判處死刑的孫偉銘案改判,這是預料中的事情。這個無證醉駕、造成4死1重傷的傢伙,一審被判死刑,舉國上下感到暢快,但又爲之震驚。暢快的是,醉駕造成如此嚴重惡果,理當讓肇事者付出生命的代價。震驚的是,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此前沒有先例,現在拿孫偉銘開刀,這太突然了,是否太重了。
孫偉銘“醉酒駕車死刑案”的改判,實際上是一個敗筆,爲何這樣說呢,這是因爲:
法律對醉駕犯罪的懲罰嚴重滯後,因至今還沒有專門懲治的條款,法庭只能打擦邊球,按照刑法第115條“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條款來量刑。法庭以此條款判處孫偉銘死刑,並非無法可依,但法庭卻感到底氣不足,這爲改判埋下伏筆。
孫偉銘醉駕傷害案性質惡劣,照說判其死刑還算便宜了他,但因判別是否存有主觀故意具有彈性,一些民衆存有慈忍之心,不肯一下子把這種犯罪等同於故意殺人看待。殊不知,社會早已三令五申,嚴重醉駕傷害案逃不了主觀故意干係,對其心存任何慈忍,都是對死傷者的殘忍和不公,如不讓醉駕傷害者付出應有代價,懲治醉駕就會蒼白無力。
司法的力量在於依據事實,法庭對一件社會影響很大的案例作出判決,堅持至關重要。一審判決孫偉銘死刑,本來是有法可依,不容任何外界因素干擾。該案事實清楚,快速判決並不困難,但從去年12月14日案發,到今年7月23日一審判決,持續了7個月時間。二審不當庭宣判,過了好幾天才宣判,這又讓人產生諸多猜想。可見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並不堅決。法律自身不自信,這是法律的羞辱。
孫偉銘案改判要說有意義,那就是自此統一了法律適用。此前將醉酒駕車犯罪認定爲交通肇事罪的,已有終審裁判的,爲了維護法律穩定性原則,已不宜變動。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懲治醉駕犯罪,既已形成共識,從今以後就必須毫不動搖堅持,作爲一切醉駕犯罪量刑的原則。這樣纔能有效打擊、預防和遏制醉駕犯罪多發、高發態勢,使死者的生命得到安息,傷者的利益受到保護,纔可以確保交通秩序良好,共同創造和諧、安全、有序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