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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一審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醉駕”造成4死1傷慘禍的孫偉銘死刑後,輿論譁然。四川高院二審,檢方表示孫偉銘的主觀心態屬於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今天,四川高院公佈判決結果,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起車禍引起高度關注,除了人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訴求以外,這個以生命爲代價的“醉駕案”,正在喚起全社會對生命的敬畏。
一審判孫偉銘死刑,是爲了表達對生命的敬畏。
孫偉銘的交通肇事行爲不但產生了極其嚴重的後果,而且存在醉酒駕車、肇事逃逸和無證駕駛等惡劣情節,深深地刺痛了公衆的神經。基於對肇事者與受害者及公共利益關係的總體把握,防止公共安全面臨更大的威脅、遭受更大的危害,一審判決孫偉銘死刑,有“懲一儆百”的意義。從這點來說,判孫偉銘死刑,是爲了表達對受害者和公衆生命的敬畏。
二審不判孫偉銘死刑,同樣是體現了對生命的敬畏,而且是更深層次的敬畏。
美國弗吉尼亞理工大學校園槍擊案後,在遇難者悼念儀式上,放飛的氣球是33個,敲響的喪鐘是33聲,悼念碑也是33塊。其中包括了自殺的槍手趙承熙,雖然這名韓國人是兇手。校方認爲,兇手本身也是受害者,因爲他心理有問題,可惜沒有及時得到社會、家庭的關心和救治,才導致悲劇的發生。
孫偉銘生命意識淡漠終釀惡果,除了遇難者和親屬直接受損外,我們所有的人,都是這種行爲潛在的利益受損者,從情理上講,應該使用極刑嚴懲。但是,畢竟他沒有主觀惡意,不是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所以,如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在量刑上偏重。法律是剛性的,我們也在不斷地強調“依法辦事”,如果民意認爲需要修改法律,也應有一定的程序,而此前,情理是不能替代法律的。否則,最終可能損害真正的法治公正。
而且,我們對禁止醉駕的懲處,從“底線”到“嚴重”這個區間,是否因爲過於寬鬆,沒有做到以預防爲主,才姑息到了這麼嚴重的地步?我們的“生命教育”、“法律教育”與“公民教育”是否缺失或者不足,纔會有那麼多的人有醉駕行爲?我們的“酒文化”是否扭曲,以至於有人將其凌駕於生命安全之上?還有,物傷其類,所有人的生命都是寶貴的,即便是有罪的生命。
一次,不會游泳的蘇格拉底趟水過河,不慎跌入深坑。一個正在河邊釣魚的人聽到呼救,不但沒有伸出援助之手,反而收起釣竿起身就走。後來多虧蘇格拉底的學生及時趕到。不久,又有人也跌入深坑,大呼“救命”。蘇格拉底和學生用一根長竹竿把那人救了上來,等發現正是那釣魚人時,學生說:“如果知道落水的是他,我們無論如何都不會救他的。”但是蘇格拉底平靜地說:“不,救他,正是我們和他的區別。”錢鍾書先生有一句詩也告訴我們:“此心忍死最堪哀”。孫偉銘正因爲漠視他人的生命甚至自己的生命,才發生了這樣的慘禍,不判孫偉銘死刑,正是表達了法律對生命更深層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