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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14日,成都孫偉銘無證醉駕造成四死一傷的慘劇。今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孫偉銘死刑。昨天上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孫偉銘被改判爲無期徒刑。對孫偉銘“殺”還是“不殺”,此前社會輿論爭論激烈,各方觀點不一。二審判決塵埃落定後,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認爲對孫偉銘的量刑是適當的。
要判定社會對一個罪犯的懲罰是否適當,既要看其合法性,也要看其合理性。
孫偉銘醉駕案的第一個爭論焦點,是應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還是按“交通肇事罪”定罪。這兩罪有交叉之處,分界有一定模糊性,但是否“故意”是區分的要害之一。最高法院解釋,行爲人明知醉駕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爲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符合刑法規定的。
第二個爭論焦點是“殺”還是“不殺”。對孫偉銘一審被判死刑,在某網站14萬多名網友參加的投票中,支持死刑判決的接近54%,認爲“罪不當誅”的佔14.5%。可以說,對醉酒駕車,百姓是喊“殺”聲一片。在這樣的背景下,很多人對犯罪行爲的“民意判決”往往帶有太多的感情色彩,一旦沖決了理性的堤壩,也就不免在“懲罰”的天平一端加上了過重的主觀砝碼。對醉駕等交通犯罪行爲自然要嚴懲不貸,但同時,也不應該讓法律受一時的“民意”牽制,成爲一塊可以隨民意任意捏塑改造的彩泥。畢竟,醉駕致人死亡與爲了泄憤、報復社會等目的駕車撞死人的“直接故意”相比,它是一種行爲控制能力部分喪失情況下的“間接故意”。所以,在法律量刑上體現一定的差異是適當的。
第三個爭論焦點是積極賠償該不該影響對孫偉銘量刑。孫偉銘身患癌症的父親孫林在一審判決後賣房借錢,散盡家財,籌集了100萬元賠償,並以此取得了此案三家受害人的家屬共同簽下的“諒解書”,這份諒解書便在判決書中留下這樣一筆:“歸案後,其真誠悔罪,並通過親屬因此出具了諒解書,依法可從輕處罰。”對此,網友紛紛質疑:“花錢就能買命嗎?”北師大教授盧建平認爲,一個司法判決如果能使得幾方利益都受益,那麼這個方向還是值得肯定的。畢竟,車禍中那位唯一倖存但已喪失行動能力的傷者能因此得到治療,其他的家屬也能夠得到一部分的補償。補償與不補償還是要體現一定差異的,這也是現實社會生存環境下合理性的體現。
我國的死刑政策是少殺、慎殺。雖然孫偉銘無證醉駕,很可惡很可恨,但他畢竟也是一條人命,把對他的死刑改爲無期,合法,合理,也足以對醉酒駕車者起到震懾作用,更是敬畏生命最高原則在法律懲罰中的體現。(洪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