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作者:薛世君
“孫偉銘案”和“黎景全案”不應該只是案中幾個家庭悲劇的演繹,它們可以成爲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經典判例,發揮標本意義,爲此後類似案件的判決提供借鑑。
備受關注的成都孫偉銘醉駕案昨日作出二審終審判決,法院認定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誠悔過表現,終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此同時,同樣是醉酒駕駛肇事的黎景全也被改判無期徒刑。再加上此前的南京張明寶醉駕肇事案的影響,醉駕肇事案一時成爲輿論焦點,尤其是孫偉銘案。
儘管庭外民衆對判決結果依然意見分歧很大,儘管孫偉銘的妹妹仍表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但此案在輿論的風頭浪尖前行至今,總算告一段落。此時,我們暫且不談孫偉銘醉酒駕駛導致4死1傷的殘酷事實,不談孫偉銘的真誠悔過,不談孫偉銘父親孫林以癌症晚期之身多方奔走賣房、賣車籌款賠償受害者的悲涼,也不去糾纏無期徒刑和死緩的量刑爭議,單就這樣的判決結果,就足以顯示法律在現實面前的用心良苦。
這種判決結果凸顯了法律的“寬嚴相濟”——孫偉銘的罪名未變,依然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鑑於孫偉銘的真誠悔過、賠償受害者家庭、《諒解書》的簽訂,終審改判爲無期徒刑,則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而目前的關鍵問題是,如果再次出現下一個“孫偉銘”、“黎景全”,又該怎麼定罪?如何量刑?是延續以前的“交通肇事罪”輕判,還是借鑑今天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嚴懲?
從情感上講,我們當然不希望類似事件重演,但嚴峻的交通安全形勢提醒我們,“重蹈覆轍”的“概率”並不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佈的數據,僅在2009年1月~8月份就發生酒後和醉酒駕車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醉酒駕車犯罪呈多發、高發態勢,嚴重危及民衆的生命安全。正因如此,公安機關自2009年8月起在全國開展了嚴厲的酒後駕車專項整治行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也指出,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罰懲治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依法嚴懲醉酒駕車犯罪”。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指出法院對孫偉銘和黎景全的量刑是適當的,並表示今後這類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將進一步統一審理的裁判標準,對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可見,這個“標準”,就包括對醉駕肇事案件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此一來,倘若以後再次發生類似的惡性交通安全事件,就不會再出現在“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兩者中進行“選擇性執法”的情況。至於量刑,自然也會像“孫偉銘案”和“黎景全案”這樣“寬嚴相濟”。
法律作爲由國家制定和執行的社會行爲規則,就應該這樣“統一標準”,清晰地告訴我們,某些行動的後果是什麼,或者要爲此承擔什麼責任,以體現其行爲規範。雖然我國目前採用的不是判例法,但在以往法律實踐中,判例已在發揮參考作用和現實影響。由此,我們希望,“孫偉銘案”和“黎景全案”不只是案中幾個家庭悲劇的演繹,它們可以成爲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經典判例,進而發揮標本意義,爲此後類似案件的判決提供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