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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勞動爭議案件首先需要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但由於勞動仲裁部門人手有限,本來規定45日結案的勞動爭議糾紛至少要等半年左右才能結案,這使剛剛失去工作的原海普森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員工董雪豔內心十分着急。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面對同樣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工資補償的問題上,勞動仲裁部門、勞動保障部門以及律師卻給出了三種不同的解讀,讓人不禁有“霧裏看花”的感覺……
“我不希望自己的離職不清不楚。”9月3日,董雪豔向本報投訴。她說,她於2007年12月份開始在海普森公司工作,2008年1月份左右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今年6月,她給富士通天公司調試機板,在調試過程中損壞了一些線路板。6月15日,公司經理與她談話,說由於她的原因給富士通天公司造成了損失,因此要求其轉崗。7月20日,公司給了她一份《關於董雪豔轉崗通知》。“我以爲轉崗是對我給富士通天公司造成損失一事進行的懲罰,這事就這樣了結了,但公司在沒有依法提前30天告知的情況下竟然辭退了我。”
“我認爲我達不到除名的條件。”董雪豔說,她對公司的決定不能同意。她表示,公司給她《關於對董雪豔同志處理的通知》時曾說,最多給她兩三千元錢的補償,而她諮詢了勞動保障部門的12333熱線電話後算了一下,大約應有5000多元的補償。因此,無論從哪方面說,她都不同意公司對她的除名決定。
海普森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經理陳曉東表示,辭退董雪豔的理由在《關於對董雪豔同志處理的通知》中寫得很清楚,對她的考覈,是根據自己對於社會道德和倫理的認識來決定的。公司是個體小公司,公司制度都是他定的。董雪豔違反了規定,違反了他的考覈標準,他就有權辭退她。“辭退時還未涉及賠償金問題,而董雪豔已經離開了。至於到底怎樣解決,還要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就“公司辭退董雪豔是否提前30天予以告知”一事,公司未對記者的詢問給予正面迴應。
天津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表示,這個案子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結案,至少要等半年左右。該工作人員解釋說,該勞動爭議的仲裁申請已於9月11日開始受理,按規定,仲裁部門應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案,但目前人手有限,45日內不能結案。“當事人可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給當事人一個‘未審結’的仲裁結論,當事人可拿這個結論到法院起訴。但開出‘未審結’的通知,對仲裁部門來說就是結案了,至於法院是否受理,與仲裁部門沒有關係。如果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也不能再退回到仲裁部門進行二次仲裁。”
一個案子咋有三種補償標準
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表示,就本案來說,雖然該員工2007年12月份進入公司,但依據勞動補償相關規定,補償計算時間仍爲一年。從程序上來講,解除勞動合同分爲合法與不合法兩種:如果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是程序合法,應給予員工4個月平均工資的賠償,其中包括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程序不合法,要給予員工6個月的賠償,即2007年、2008年、2009年月平均工資總額再乘以2。
但記者發現,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和12333工作人員的說法存在很大出入。依據12333工作人員的說法,無論是否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都屬合法行爲。如果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補償標準並不是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認爲的4個月,而是3個月。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補償標準也不是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認爲的6個月,而是4個月。
天津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雍衛民告訴記者,就本案來說,公司根據自己的道德倫理標準自定製度是可以的,但必須合法,而且該制度必須通過單位的工會或職工大會通過才能生效。制度的相關內容,單位的每個員工都必須清楚,否則不能作爲辭退員工的理由。當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30天通知憊ぃ⒏陡憊ち礁鱸碌木貌鉤ァH綣揮刑崆?0天通知員工,那麼單位要付給員工雙倍經濟補償,即4個月的工資再加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一共是5個月。
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能在45天內對案子進行裁決時,員工可以向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其出具蓋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章的通知,這是可以作爲法律依據的,員工便可以以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法院來說,無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對案件進行審結,只要有其蓋章的通知就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