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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審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始自2007年7月1日的這一司法審判領域的重大改革,對確保死刑案件的辦案質量、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然而,當時幾乎沒有人注意到,這一變化將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帶來什麼。
“死刑二審開庭後,司法警察的工作量增加較大。同時,由於以往刑事審判警務保障缺乏統一的規則,各地做法不一,在實踐中產生的問題較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審判警務保障規則》,“這意味着全國司法警察刑事審判警務保障有了可以統一適用的規則。”這位負責人說。
刑事審判警務保障日益複雜
作爲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總隊總隊長,董文斌清晰地記得死刑二審開庭改革剛開始實施時,自己內心的那種焦慮。
“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在押解及庭審中藉機行兇、自殺、逃脫的可能性非常大。”董文斌說。
“以前,區高院對死刑二審基本都是案卷審。改革後,法警部門的壓力一下子大了,因爲原來在各中院死刑一審時纔會發生的情況,高院也必須面對。”董文斌說。
其實,不僅是死刑案件的庭審神經高度緊張,所有刑事案件司法警察都必須全力以赴,時刻警惕着可能發生的突發性事件。
“刑事審判警務保障工作非常複雜,不僅要注意被告人的舉動,還要注意受害人的情緒。”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大隊長李博說。
在一次開庭中,受害人家屬認爲法官袒護被告人,情緒一時失控,幾個人一下子衝到被告人身邊,欲施拳腳泄憤。幸虧李博眼疾手快,及時控制住了局面。
“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過程中千方百計地尋找機會逃跑,以逃避法律制裁。”李博說,一不小心就可能出現意外。
“目前,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矛盾的複雜程度大大超出以前,這使得刑事審判的複雜性日益突出,在庭審中各種突發性事件隨時可能發生。”最高法院的這位負責人表示,“刑事審判警務保障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環節,沒有充分的保障,庭審就可能進行不下去。”
警務保障規則各地差異較大
據瞭解,從接到開庭通知起,司法警察的刑事審判警務保障任務就開始了。在整個保障過程中,司法警察必須履行到看守所提押被告人、將其押解至法院放在羈押室待審、開庭後將其帶上法庭、庭審結束後再將其押回看守所等職責。
“比如在法庭上展示物證這個程序,一般來講是由值庭的司法警察來完成。”這位負責人說,這個過程看似簡單,實則大有學問。例如,在展示“匕首”、“刀具”等證物時,就要注意與被告人保持安全距離,防止其搶奪。在有些地方,因爲展示的方式不是很規範,曾經出現被告人搶奪證物的情況。
再比如,法庭上出現突發事件時,司法警察應該如何作爲?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做得好的地方,出臺了相關細則;而有的地方,司法警察則對突發事件“束手無策”。
死刑二審開庭改革實施後,最高法院曾對死刑二審開庭警務保障進行了檢查。檢查結果顯示,由於缺乏統一的警務保障規則,各地做法差異較大。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扇窗口,其工作是否規範、統一,關涉司法權威和法制尊嚴。”這位負責人說。
關於刑事審判的警務保障,並非無章可循。據介紹,近年來,最高法院非常重視司法警察建章立制工作,僅在2008年便頒佈了兩個文件:《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暫行規則》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暫行規則》。這兩個規則與之前所頒佈的司法警察值庭規則、押解規則、安檢規則和看管規則一起構成了現行司法警察履行職責的基本規範體系。
“這些單項規則,都是針對司法警察各項具體職責專門制定的。長期以來,司法警察在刑事審判警務保障中都是分散適用各項規則。”這位負責人說,刑事審判警務保障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職責之一,是“看家本領”。要將這項職責履行好,必須有一部可統一適用的規則。
新規則使各個環節有章可循
“新頒佈的刑事審判警務保障規則,明確了因警力不足、裝備不齊和安全設施不完善,而導致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要追究分管院領導的責任。”最高法院的這位負責人表示。
李博告訴記者,《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審判警務保障規則》下發後,法院迅速傳達學習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落實措施,並由院長與分管院長、分管院長與法警隊長、法警隊長與法警層層簽訂責任書,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該規則嚴格了刑事審判警務保障的程序,使各個環節都有章可循。”這位負責人表示,各級法院領導應當把每一次的刑事審判警務保障當成重要任務來完成,絕不能掉以輕心。
該規則要求,對於重大刑事案件的警務保障,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制定“警務保障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含組織指揮、警力部署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內容。
針對以往庭審中發生突發事件後,司法警察片面等待法官指示的情況,該規則要求,突發緊急情況,司法警察必須果斷予以處置,待險情消除後,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根據命令或指令採取進一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