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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的安徽女孩小亞來杭州喬司打工,過天橋時,一個男人主動過來幫她拿行李……當晚,小亞被這個男人拍了裸照……
男人姓李,1969年生,重慶人,在杭州打工,老家有妻有子,兒子16歲。
2009年6月16日18:00,小亞在九堡一處天橋前,看着一大堆行李發愁,被李盯上。
李在警方筆錄中交代,他看到這個女孩年輕漂亮,就動了心思。李上前搭訕,主動幫小亞把行李搬過了天橋,還用電動自行車把行李送到了小亞宿舍。小亞很感激,連說謝謝。李說,謝什麼嘛,大家都是外地人,要互相照顧,晚上大哥請你吃飯。
小亞欣然應約。吃過飯,李帶小亞去錢塘江邊逛,自稱27歲,未婚,夢想中的妻子就是小亞這種類型的。
到了晚上10點多,小亞提出要回宿舍,李假裝驚叫,糟糕,電動車沒電了,附近有個老鄉,要不先去老鄉家充電?小亞只好跟着李來到一出租房(其實就是李自己租住的地方)。
一進房間,李就關上門,強行脫掉小亞的衣褲,拿出相機連續拍了數張照片(當時相機裏沒有儲存卡,裸照其實沒拍到。)
小亞想搶回衣服,李威脅說,如果不聽話,就公佈裸照,讓她不能做人。小亞害怕,被李強姦。接下來5天,李用裸照威脅,天天帶小亞到小旅館或出租房發生性關係。
擔心小亞離開自己,李還擬了一個合同。
合同是這麼寫的——
甲方:李××
乙方:小亞
小亞如果能在2009年6月23日10點前給李××2000元錢,李將不再糾纏小亞,兩人互不相欠。如果小亞不能拿出2000元,則今後就要聽李××的話,和李××一心一意過一生,如兩方有一方違約,任憑對方處理。
此協議可受法律保護。
(簽字)(按手印)
2009年6月22日
李說,因爲手上並沒有裸照,所以想到籤個合同。他知道小亞短時間裏一定拿不出那麼多錢,有了合同,就不怕小亞跑了。
次日一早,小亞回到廠裏拼命借錢,同事奇怪,追問原因,小亞支支吾吾說了。同事報警。李被抓。
李對民警再三強調,他是真心喜歡小亞的,想和小亞好一輩子的。
因涉嫌強姦罪、敲詐勒索罪,李被餘杭區檢察院提起公訴。餘杭區法院擇期開庭審理此案。
法官雷子君的辦案手記
李所擬的合同違反了平等、自願的原則,在法律上完全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李不可能用這樣的合同來約束小亞,達到他不可告人的目的。
在經濟快速發展、人口流動頻繁的現代都市,人與人之間並不瞭解。本案中二十出頭的小姑娘在街頭偶遇一個“熱心男人”,就輕信他並和這個四旬男人出去玩,從而爲自己釀下了苦酒。事情發生了對這個小姑娘來說危害是一輩子的,尤其是心理上的陰影難以抹去。
我要再次提醒少女們,在外面多長個心眼,千萬別輕易相信路邊的“熱心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