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央企高管薪酬該是什麼樣?
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三部分構成
基本年薪與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繫
央企高管薪酬由誰定、該怎麼管?近年來倍受關注的央企高管薪酬現在有了新規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中組部、監察部、國資委等部門16日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
目前,我國有136家由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還有如中國工商銀行等金融和保險企業。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央企高管薪酬的管理主要從我國實際出發,同時借鑑國際上加強企業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確定了五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相結合;二是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三是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兼顧;四是堅持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五是堅持完善薪酬制度與規範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相配套。“通過加強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做到結構合理、水平適當、管理規範。”
依據這份最新的指導意見,中央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結構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三部分構成。由於我國對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的配套改革政策還在試行中,《意見》重點對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作了規範。
基本年薪與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繫,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覈結果確定,按照先考覈後兌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覈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這位負責人解釋說,這主要是兼顧調動中央企業負責人積極性和調控企業負責人與職工工資收入差距兩個方面。
爲切實形成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與實際經營業績緊密掛鉤的機制,《意見》要求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考覈,將年度業績考覈和任期業績考覈結合起來,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科學設計體現經營盈利與風險控制的考覈指標,合理確定經營目標,規範考覈程序,嚴格考覈管理,根據業績考覈結果確定負責人績效年薪。
《意見》還明確了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監管職責。
上市央企高管薪酬爲何難管?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由董事會決定
國資委探索工資總額預算管理
央企高管目前薪酬狀況究竟如何?記者從國資委瞭解到,2004年至2007年,國資委監管下的央企高管的平均年薪分別爲35萬元、43萬元和47.8萬元、55萬元,年增長14%左右。2008年起,央企受國際金融危機衝擊較大,多數央企高管薪酬沒有增長甚至在下降,如中國鋁業普通員工降15%,高層降50%。但也有給高管大幅加薪的企業,如中石化上市公司。
目前出臺的這份指導意見,有專家認爲會對央企集團高管直接產生效力,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卻不易控制。國資委監管的136家中央企業,到2008年底總資產接近18萬億元,其中80%都是上市公司。根據《公司法》,這些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應由董事會來決定。此前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就曾表示,央企高管薪酬將逐步交給董事會來管,政府部門可以發揮引導和監督作用,但不能代替董事會。
鑑於政府部門難以對中央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以及中央企業下屬二、三級企業的薪酬管得太直接太具體,國資委正在探索對央企推進工資總額預算管理,也就是把相應的權力從國資委下放到企業,由企業自主調控。2008年,國資委已啓動了冶金、電力、石油石化、航空等四個行業的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國資委不再一一審定它們的工資預算,超過預先上報的數才需要國資委審定。而對企業內部的分配,則明確:中高層薪資增長要低於淨利潤增長,總部員工工資增長應低於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企業職工工資可略高於企業效益增長。這樣就維護了最低層企業職工的利益,避免進一步拉大職工收入差距。
規定還需要填補哪些空白?
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應有明確說法
對兼職高管應有針對性規範
對這份意見,許多人認爲給央企高管薪酬定下了一個基本的準則,但還應進一步明確和規範。
除了薪酬外,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也是央企高管收入的重要組成。在補充保險方面,《意見》提出企業在依法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基礎上,爲負責人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繳費和待遇標準。事實上,此前有一些央企爲高管購買高額商業保險包括分紅型商業保險,對此又該如何處置,尚無明確說法。
職務消費方面,《意見》強調要從嚴控制,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管理制度。而早在2006年,國資委就出臺過《關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指導意見》,對包括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通訊、業務招待(含禮品)、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與企業負責人履行其職責相關的消費項目進行了更詳細、嚴格的規範,並明確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通過廠務公開形式在一定範圍公佈。但近幾年,還是不斷曝出央企高管鉅額職務消費的負面新聞。爲此,有人認爲新發布的《意見》在這方面不夠有力。
此外,不少央企高管有兼職,比如集團的高管在二、三級企業以及該央企投資參股的其它企業任職,有的每年都從兼職企業拿大量分紅。這種情況也需要有針對性地加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