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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信用卡透支3萬元後不還,銀行起訴要求歸還借款、利息和滯納金。貸款買房後逾期不還貸款,被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並歸還本金和利息。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了這兩起案件。律師提醒,欠銀行錢得不償失。
裴某在某銀行辦理了信用卡,其信用額度爲4萬元。截至2008年12月,裴某欠款3萬元,現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裴某歸還本金3萬元及利息滯納金5000元。裴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銀行缺席判決裴某共計歸還銀行3.5萬元及支付訴訟費。
天津市某銀行與男子王某簽訂了《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王某向銀行借款49萬元,用於購買西青區一套115平方米的房屋,借款期限自2006年4月至2036年4月。合同簽訂後,銀行依約履行義務,按期向王某提供了49萬元貸款。可是被告自2007年2月起未履行還款義務,至今已逾期24期,至2009年2月止,被告逾期本金12萬餘元,利息6.5萬元,及至實際給付日止的利息。銀行要求解除合同,合同項下本金應爲48萬餘元。
法院認爲,原被告簽訂的《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真實、合法、有效。判決王某償還銀行本金48萬餘元,利息6.5萬元,案件受理費9000餘元由王某負擔。
-律師提醒:
天津高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曙光律師建議說:貸款購房時爲避免被銀行收回房產的情況,首先購買者在辦理貸款時,應客觀評估自己的償債能力,不要購買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房子,否則成爲房奴不說,可能還會給自己帶來官司,得不償失。其次,如果家裏發生重大變故,暫時不能歸還銀行貸款,最好先找周圍的親朋好友先拆借一下,不要逾期還款,以免給自己帶來信用度、利息及拍賣房產等麻煩。用信用卡透支是同樣的道理,不及時歸還欠款,除支付本金和利息外,還要支付滯納金,無形中給自己增加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