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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車司機突然腦出血引發交通事故,導致乘客顱腦損傷、身體多處骨折。日前,法院經審理認為,出租車及出租汽車公司作為承運方,已構成對乘客的侵權,應該賠償相應損失。另外,本案是客運合同糾紛而不是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8年6月25日,雷歡乘坐司機朱久恆駕駛的夏利出租車出行,當車行駛到本市東麗區津漢公路時,司機突發腦出血,車輛失控發生交通意外。司機經搶救無效死亡,雷歡急性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身體多處骨折。事故發生後,雷歡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154天,花費各種費用20餘萬元。2009年1月,雷歡起訴至法院要求:出租車所掛靠的力大公司賠付醫療費等各項損失;保險公司在責任范圍內賠償相應損失;司機家人連帶賠償。
經審理,司機朱久恆駕駛的夏利車是自己出資購買,但其與力大出租汽車公司簽訂了掛靠合同,並繳納了相應的管理費,車輛所有權、行駛證所有權都屬於力大公司。車輛還由力大公司統一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東麗法院認為,車輛與力大公司不僅僅是簡單的掛靠關系以及交納管理費的法律關系,而是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方式。對於運輸合同的相對人乘客而言,力大公司和司機屬於承運方,有義務安全行駛並保證乘坐人人身安全。因此,力大公司承擔直接的賠償責任。雖然公安機關認定本次交通事故是交通意外,但承運方承擔的應該是違約責任,並非侵權責任。因此,司機朱久恆在此次運輸合同中應對雷歡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故車輛是司機朱久恆與其妻楊穎的家庭共同財產,妻子楊穎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為本案是客運合同糾紛而不是保險合同糾紛,所以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天津市力大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原告雷歡醫藥費等共計26萬元,楊穎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文中人物和公司名稱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