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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日前閉幕,會議審議並通過了《自治區信息化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該條例有針對性的制定了關於禁止利用信息網絡實施7種行為的規定。
《自治區信息化促進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危害社會穩定;危害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侵犯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制作、發布或者傳播虛假信息;制作、散布淫穢、色情、暴力、恐怖、凶殺或者教唆犯罪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新疆人大常委會委員們認為,烏魯木齊『7·5』事件中,境內外『三股勢力』利用互聯網和電話、短信大肆制造、散播謠言,制造民族矛盾,挑起民族仇恨,出臺信息化促進條例非常及時必要,今後能夠及時有效防控互聯網犯罪,有法可依。
此外,《條例》還落實了信息安全責任制,對網絡監管部門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的主管部門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監控體系,加強互聯網監管,對網上傳播的信息進行嚴格審查,科學研判網絡輿情,杜絕違法、有害信息。政府應當建立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協調機制以及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信息系統的安全防御能力和處理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
新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國梁表示,烏魯木齊『7·5 』事件凸顯了加強信息監督管理、保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新疆用信息化建設來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加強信息化發展中網絡監管是制定條例中關注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