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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位安排你在法定休息假日加班,就得支付你不低於三倍的工資;要是安排你在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補休的,就得支付你不低於兩倍的工資。27日,記者就國慶、中秋兩節市民加班費的問題,諮詢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作人員介紹,各個單位要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加班工資,不得用“過節費”或月餅、水果等實物來衝抵加班費。
今年國慶與中秋節巧遇,假期延長至8天,特別是10月3日,既是國慶3天法定假日之一,又是週六還是中秋節,在這“三碰頭”的日子裏加班,加班工資怎麼算成爲許多人關心的話題。該廳工作人員表示,在8天長假中,有4天爲法定節假日(10月1日、2日、3日、6日),10月3日中秋節調至6日,其餘4天爲公休日調休。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須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針對一些單位以“過節費”或月餅、水果等實物來衝抵加班費的現象,工作人員稱,“過節費”或實物是帶有福利性質的,無須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假損失的補償。因此,過節費與加班工資完全是兩回事,不能相互衝抵。
記者瞭解到,由於就業比較困難,很多員工因爲擔心被開除,常常選擇忍氣吞聲,這樣反而助長了一些企業明目張膽剋扣加班費的行爲。該廳工作人員提醒,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勇敢地站出來,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同時,在提出加班費主張時,要有證據證明休假期間加班,並注意申請勞動仲裁時千萬不能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