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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記者從甘肅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瞭解到,近日交警總隊已向全省交警部門轉發公安部交管局下發的《關於修改酒後駕駛有關法律規定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中首次明確列入與醉駕司機同乘一車的乘客也應進行處罰的內容。
據記者瞭解,徵求意見稿中,擬加大醉酒駕駛等嚴重違法行爲刑事處罰力度,將醉酒駕車等行爲納入刑法調整範圍,並分別按照沒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節特別嚴重3個檔次進行處罰,造成事故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處罰應當高於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罰。徵求意見加大了對飲酒駕駛刑事處罰力度。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飲酒後駕駛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爲“其他惡劣情形”,降低起刑點,但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爲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徵求意見稿中,加大了酒後駕駛等嚴重違法行爲行政處罰力度。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對飲酒後駕駛等嚴重違法行爲增加拘留處罰,同時提高財產處罰和資格處罰力度,對多次違法的加重處罰;對醉酒駕駛的,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增加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延長再次申請的時限;多次違法者將終身禁駕。對酒後駕駛不勸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設定罰款處罰。與此同時,此次修訂意見中,也將對酒精測試標準進行修改,從嚴認定酒後駕駛。修改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適當降低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