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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國務院發佈了一則《關於集約用地的通知》,針對開發商首次明確規定了相對嚴格的“閒置”費用標準,並指出將會很快對“閒置”土地徵收增值地價。對於土地閒置滿兩年的,將依法無償收回、堅決無償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對於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開發商需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交納土地閒置費。(9月29日《重慶晚報》)
土地閒置在一些地方已成普遍現象,開發商囤地不建,大搞“圈地”、“圈錢”,是影響土地市場秩序,助推房價高企的重要原因。此次,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向囤地行爲“亮劍”,開發商囤地痼疾是否就此根除,無疑引人關注。
報道中提到,這份通知“首次明確規定閒置費用標準”,但筆者注意到,早在2008年1月3日,國務院下發的《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便有“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的規定。所以,此番不是“首提”,而是“重申”。至於“閒置兩年無償收回”的規定,一年前的通知中也表述得十分明確:“土地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更早的規定還可以追溯到1999年國土部頒佈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作爲行政法規,既未宣佈廢止,政府部門對閒置土地的處置就應該是有法可依的,無需重申,更不必無休止地重申。然而,僅從2008年1月到現在,不到兩年的時間裏,國務院與國土資源部對此至少已重申過三次。
如此看來,法律法規或政策的有效性,不在於一次又一次重申,而在於不折不扣地落實與執行。否則,重申的次數越多,其嚴肅性也越打折扣。筆者之所以對“囤地”行爲能否就此受到有效約束心存疑問,是因爲此前的一次次警告與重申多數都無果而終。而“囤地”的開發商們是不是也在抱着僥倖心態繼續觀望;地方政府會不會拿國務院的通知、國土部的警告不當回事,其中的不確定性也叫人擔憂。
當然,政府高層既已“亮劍”,不可能波瀾不驚。然而,面對全國至少有3.3億平方米閒置土地這個存量,依法處置仍需要相當大的決心和力度,而如此大的存量的形成,正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重申而不落實的結果。正如有專家說,“政府出來打擊囤地,希望不要再是一場‘過場秀’,畢竟房地產的調控是系統和剛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