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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利用擔任銀行某支行副行長的職務之便,私自截留單位公款4.6萬餘元。鑒於該男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日前,河西區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今年51歲的馬某自2004年8月至2007年11月間,擔任某銀行在本市一家支行的副行長,負責個人貸款業務。2006年3月,該支行開始與保險公司做貸款機動車的車輛保險業務。至2007年9月,馬某利用負責主管該項工作的職務之便,將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給銀行的返款部分上交單位,其餘共計人民幣4.6萬餘元私自截留。後經告發,經檢察機關進一步偵查成案。(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