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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是很嚴肅的事情,這種嚴肅性體現在程序正義上。它是保障目的正義的基礎,是所謂“執法必嚴”。遺憾的是,現實生活中“隨意”或“輕率”的執法行爲經常會消解這種執法的嚴肅性。10月9日《長江日報》消息說:近日,武九鐵路電氣化改造工程施工中,位於武漢市洪山區花山鎮土橋村宋家灣的一處在建的通信機械室,被當地城管誤認爲是“違建”而遭砸牆損毀,鎮政府一陳姓負責人作出解釋,城管此次執法有些“輕率”。
這叫大水衝了龍王廟,政府部門的執法者“輕率”砸毀了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用房。這出鬧劇是很有喜劇意味的:執法者習慣性地砸得很彪悍,氣勢很囂張,場面很震撼,羣衆看得很受“教育”;被執法者解釋勸阻無效,也只得任其打砸,畢竟不是私人物品,沒必要傷了和氣;最後就算砸錯了,大多時候也不是個人埋單,執法行爲是“集體行爲”,因此“人人都是責任人”,總有“組織”或“單位”掏錢收場。這樣一想,矛盾衝突就少多了。但如果被執法的是“外人”,比如私人建築,又如果業主不小心讀了點物權法什麼的,這出鬧劇恐怕就要變成悲劇了。
城管執法權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爭執多年,我們姑且認爲是合理正當的。然而,執法權力的正當性並不代表執法行爲就一定正義。自以爲是違建,跑上去就打砸,這樣的執法,恐怕決非當地政府相關人員解釋的“有些輕率”那麼客氣,而是野蠻執法、自由執法,難逃執法違法的嫌疑。
這些年,有關城管執法的話題不絕於耳,城管在改善執法關係與提升執法能力上的確做了不少努力,多了對話與溝通,也在積極尋求制度化、體制化的紓解之道。然而,每有此般“輕率執法”事件發生,都會極大地折損執法行爲的公信力;而執法權力一旦得不到標準化的矯正,“輕率執法”隨時都可能突破道德或輿論對它的制衡。
城管執法行爲之所以一不小心就“輕率”了,在於執法的自由裁量權一直未曾得到有效規制。此前,儘管有些城市陸續出臺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等規定,但是,從全國而言,城管執法程序依然相對曖昧不清,執法行爲自然就好比橡皮筋,隨心情、感情而定,彈性很大,“一事多罰”也就不足爲怪了。比之於法院執法,城管執法容易“輕率”,恰在於行政執法尚未抵達“自由有度、裁量有據”的理想狀態,行政相對人的權益難免容易受到侵害。
要解決輕率執法的問題,關鍵還在於規範執法程序,加大執法違法行爲的責任追究力度,不能讓公共財政繼續爲“輕率執法”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