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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即日起天津市在餐飲、食堂等食品消費環節,啓用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全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市、各區縣行政許可服務中心開始受理申請、發放工作,衛生行政部門不再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新啓用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在許可證編號、分類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一是許可證的名稱爲“餐飲服務許可證”,發放機關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二是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字號由“津餐證字、發證年份、行政區域代碼和發證順序編號”組成,如:“津餐證字2009120101000001”。三是餐飲服務許可證根據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主要分爲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等五大類;同時餐館按經營場所使用面積或者就餐座位數又細分爲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中型餐館、小型餐館。四是餐飲服務許可證增加了備註欄。要求標明食堂類名稱和不能加工的產品;對經營類別和供應品種進行了更細緻的界定,如:“學校食堂,含涼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產品”。
此前餐飲服務經營者已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的,需按規定換髮《餐飲服務許可證》。(通訊員白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