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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上午,安徽省馬鞍山市原副市長呂金寶涉嫌受賄案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呂金寶借職務便利爲房地產開發公司或個人謀利,收取請託人賄賂錢物摺合人民幣170多萬元、美元9500元。
被告人呂金寶曾擔任馬鞍山金家莊區委書記、區委書記兼任區政府區長、區人大常委會主任、馬鞍山市副市長等職務,因涉嫌受賄於2009年初被批捕。檢察機關查明,1997年至2008年間,呂金寶利用職務之便,爲馬鞍山市大昌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馬鞍山市衡順建築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葛家保等單位及個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人民幣150多萬元,美元9500元,購物卡11萬元和價值12萬多元的物品。其中,呂金寶爲馬鞍山市大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裝飾城項目、站北村地塊項目、商品房人防費緩減以及籌建康復醫院、老年公寓等事宜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請託人袁紹林給予的人民幣23萬多元、購物卡2萬多元,這是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受賄數額較大的一項。
公訴人認爲,呂金寶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0餘萬元、美元9500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法庭上,呂金寶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行爲和受賄金額供認不諱。被告人辯護人認爲,呂金寶有23萬元是爲了償還賭債而借的款,不應算作受賄,且呂金寶認罪態度較好,應從輕處罰。法院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