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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下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周久耕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沒收財產人民幣120萬元。周久耕是眾所周知的『天價煙』局長,因為受賄107萬元人民幣和11萬元港幣而領刑,也算得其所哉。
同樣眾所周知的是,周久耕作為腐敗分子落馬純屬偶然,並不是制度的勝利。周久耕先是以一句『將查處開發商低於成本價銷售樓盤』而犯了眾怒,被網友人肉搜索出他抽的是1500元一條的『天價煙』,加上平日裡戴名表、開名車,與收入嚴重不符,然後,『有關部門』纔介入調查。而倘若周久耕不是『出言不慎』,他在今天就很有可能仍然安坐在他的局長位置上,繼續他的名牌生涯、『天價』生涯。那麼在偶然之外,是不是還可以說,查處周久耕實際上是一種比較被動的行為。這樣說的依據在於,周久耕平日裡的消費行為,他身邊的人尤其是職司監督的各種機構,要比從一張尋常會議照片上細心辨認出香煙牌子的網友不知清楚多少,他們視而不見或者根本沒有當成一回事罷了。這裡面除了權力淫威的強大,便是職能部門噤若寒蟬之下的屍位素餐。所以今年全國『兩會』有政協委員大力提倡『草根監督』,筆者當即撰文表示反對,在正常情況下,『草根監督』作為監督的必要補充是可以的,豈能成為監督的主力軍?但是,從不少貪官的落馬路徑看,『草根監督』正在充當主力軍的作用。
正是從這些角度來審視,我們可以把周久耕的落馬視為反腐敗的一個成果,但其中並無可以津津樂道的成分,相反,倒是從側面證明了不少反腐制度形同虛設的悲哀。也正是因此,我們如果從周久耕的落馬中檢討出『職業監督』體系存在的教訓,並裨補缺陷,則不僅周某人『死得其所』,而且反腐敗庶幾也向制度化軌道真正靠近了一步。
其實,所謂領導乾部『帶病提拔』也說明了這個問題。被提拔者在提拔時帶沒帶『病』,帶的什麼『病』,往往根本不是該乾部落馬之後纔知道的。對陌生地方的那些腐敗分子,我們咀嚼事後的『剖析』、『教訓』、『反思』之類,不難發現這個道理;而對熟悉地方的,應了民諺中的『壞事傳千裡』,如上半年落馬的某位省部級大員,其若乾年前包養情婦的丑聞民間傳得沸沸揚揚,『有關部門』焉有毫不知情的道理?但是我們遺憾地看到,制度對他的制約何其軟弱乏力!
衡量制度反腐的尺度很簡單,就是從中央到地方出臺的那麼多、根本數不清的『規定』、『不准』,要在現實中真正發揮作用。也就是說,像周久耕以及稍遠一點的原沈陽市長穆綏新這樣在『行頭』上毫不掩飾腐敗跡象的乾部,對照條文就足以罷免乃至司法介入,而不是民意滔滔、人神共憤了,纔露頭,纔乾自己早就該乾的事情,因而這只能算作不得已出來『善後』。倘若如此反腐的話,則無論炫耀怎樣的成果,恐怕也難以平抑人們的憤懣之氣。
只有制度反腐發揮威力,人民群眾對反腐敗斗爭纔可能充滿期望,纔不會對腐敗分子因何落馬產生種種毫不必要的猜測。(文/潮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