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院昨日對隴縣原副縣長李宏侃受賄一案進行了終審宣判,李宏侃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2005年7月,隴縣人民政府決定對隴縣百貨大樓、百隆商城、隴州飯店進行開發建設,併成立了領導小組,時任副縣長並分管商貿工作的李宏侃擔任領導小組副組長,其間其收取一公司總經理劉宗讓10萬元人民幣。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此前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宏侃有期徒刑10年。宣判後李宏侃不服,提出上訴。經省高院審理認爲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